(2015)浉刑一初字第285號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浉刑一初字第285號
公訴機關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犯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監視居住,7月28日被收監。現羈押于信陽市看守所。
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以信浉檢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鄒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某在其租住的信陽市浉河區和諧新居1單元402室,向他人銷售賭博作弊器材并傳授賭博作弊技術,后被公安機關抓獲,遂案發。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某、王某某、呂某某、朱某、張某、尹某某、董某的證言,公安機關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向他人傳授賭博作弊技術并銷售賭博作弊器材,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劉某某當庭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動機、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金榜
人民陪審員 王穎斌
人民陪審員 王保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胡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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