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881號
——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息民初字第1881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19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程鋼、李祥超(實習律師),男,系河南程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男,1982年10月6日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鋼、李祥超、被告林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8年10月30日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致使雙方語言難以溝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整日游手好閑,導致雙方從2009年開始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特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
被告林某辯稱:雙方夫妻感情還好,婚生子太小,分開后不利于孩子的成長。為了對家庭和孩子負責,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林某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10月3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7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現隨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由于工作原因,夫妻雙方兩地分居。2015年8月6日原告王某某以其與被告林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為由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如訴求。庭審中,原告舉證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3、婚生子王某某戶籍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被告舉證有:騰訊QQ聊天記錄四份。本院調查被告母親蓋同芳筆錄一份。以上證明材料及本案庭審筆錄附卷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林某經人介紹相識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有了子女,夫妻感情基礎較好。近年來因家庭瑣事偶有吵鬧、生氣,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王某某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林某不同意離婚,且婚生子年齡尚小,為了家庭及社會的和諧穩定,應給予原、被告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林某離婚。
二、依法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50元,由被告林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 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熊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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