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確民初字第01588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6-29)
(2014)確民初字第01588號
原告王某,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朱某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王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經媒人介紹相識后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經常生氣,被告根本不安心與原告好好生活,雖然生育一個兒子,但是卻不能和睦相處,致使原告生活十分痛苦。后來被告跟窯廠一個男人私奔,連個音信也沒有,致使原告四處尋找無果,當時兒子才4歲,原告帶著兒子生活十分艱難。現原告與被告分居長達9年之久,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為此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
被告朱某某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99年3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1年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一某。2005年9月被告與原告生氣后外出,至今未歸。由于被告與原告分居已經九年多,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證人王建和、陶新賀、李鳳蘭的當庭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分居長達九年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是導致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王某請求離婚,證據充分,本院應當予以支持。婚生子王一某由原告撫養,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本院依其所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王一某由原告王某撫養,被告朱某某不負擔子女撫養費;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寶宏
審判員 陳學軍
審判員 王紅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高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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