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48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8-5)
(2015)新民初字第848號
原告張某,男,1969年7月30日生,漢族。住新蔡縣。
被告張某某,男,1965年2月21日生,漢族。住新蔡縣。
被告新蔡縣某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新蔡縣某鎮人民政府。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張某某、新蔡縣某村民委員會、新蔡縣某鎮人民政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發現該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訴被告張某某、新蔡縣某村民委員會、新蔡縣某鎮人民政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張某訴被告張某某、新蔡縣某村民委員會、新蔡縣某鎮人民政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 鄒國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李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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