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311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沈民初字第01311號
原告郭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趙中華,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趙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原告郭某訴被告趙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耀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中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婚約關系,1997年農歷12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并開始共同生活,1998年2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三個子女,現跟隨原告生活、學習。自2013年春季起,被告開始不履行家庭義務,多次外出不回,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否則就生氣吵架,導致雙方感情逐漸破裂。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女郭某丙、郭孟娟由原告撫養。
被告趙趙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與被告趙趙某經人介紹相識,1997年農歷12月24日舉行婚禮,1998年2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婚后,于1997年9月18日生育長女郭某甲,2007年12月15日生育次女郭某乙,2010年10月8日生育兒子郭某丙,三子女現隨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瑣事生氣,現原告郭某不愿再與被告共同生活,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系合法夫妻關系。夫妻間應互敬互愛、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為生活瑣事出現矛盾后,應互相諒解,善待對方。原被、告已結婚多年,婚后育有三個子女,雙方應當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為婚生子女營造一個能讓其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不能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就輕言離婚,且原告未提交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本院不能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郭某與被告趙趙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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