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澗民四初字第711號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澗民四初字第711號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
被告馮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住洛陽市澗西區(qū)。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王張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楊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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