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459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11-6)
(2015)章刑初字第45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漢族
公訴機關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6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自章丘市火車站附近一飯店出發(fā),至章丘市雙山街道辦事處福康路437號院內(家居賣場)送貨時,與停放在此院中張某某所有的魯AM997X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經(jīng)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驗,被告人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1mg/100ml。案發(fā)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至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張曉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