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懷鶴刑初字第320號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2015-11-17)
(2015)懷鶴刑初字第320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現押于湖南省懷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懷鶴檢刑訴(2015)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3月1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先后進入懷化市鶴城區香洲水郡11棟1單元301室被害人王某家中,11棟1單元601室被害人楊某家中,11棟1單元602室被害人張某家中,11棟2單元204室被害人劉某甲家中,12棟1單元301室被害人艾某家中,將上述被害人家中共計現金人民幣20000余元盜走。
2、2015年3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先后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學林雅苑一期7棟1單元7131室被害人舒某家中、7棟1單元7141室被害人顏某家中,將上述被害人家中共計現金人民幣4800余元盜走。
3、2015年4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
相同的作案手段,先后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學林雅苑一期8棟2單元8231室被害人梁某家中,8棟2單元8251室被害人尹某家中,8棟2單元8232室被害人尹某甲家中,8棟2單元8221室被害人彭某甲家中,將上述被害人家中共計現金人民幣4800余元盜走。
4、2015年5月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銀灣小區24棟1單元502室,
將被害人張某甲放于室內的現金人民幣1700元和一塊男式手表盜走。
5、2015年5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宏宇新城柏景灣16棟403室,
將被害人朱某放于室內的現金人民幣1000余元盜走。
6、2015年5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宏宇新城柏景灣16棟604室,
將被害人蔡某放于室內的現金人民幣200余元盜走。
7、2015年5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河西弘創中華城7棟2單元
204室,將被害人劉某乙放于室內的現金600余元盜走。
以上,被告人劉某共盜得現金人民幣33100元。
該院以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多次入戶盜竊,且數額巨大,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并向本院提供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盜竊的事實供認屬實。
經審理查明:1、2015年3月1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先后進入懷化市鶴城區香洲水郡11棟1單元301室被害人王某家中,11棟1單元601室被害人楊某家中,11棟1單元602室被害人張某家中,11棟2單元204室被害人劉某甲家中,12棟1單元301室被害人艾某家中,將上述被害人家中共計現金人民幣20000余元盜走。
2、2015年3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先后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學林雅苑一期7棟1單元7131室被害人舒某家中、7棟1單元7141室被害人顏某家中,將上述被害人家中共計現金人民幣4800余元盜走。
3、2015年4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
相同的作案手段,先后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學林雅苑一期8棟2單元8231室被害人梁某家中,8棟2單元8251室被害人尹某家中,8棟2單元8232室被害人尹某甲家中,8棟2單元8221室被害人彭某甲家中,將上述被害人家中共計現金人民幣3390余元盜走。
4、2015年5月7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銀灣小區24棟1單元502室,
將被害人張某甲放于室內的現金人民幣1700元和一塊男式手表盜
走。
5、2015年5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宏宇新城柏景灣16棟403室,
將被害人朱某放于室內的現金人民幣1000余元盜走。
6、2015年5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宏宇新城柏景灣16棟604室,
將被害人蔡某放于室內的現金人民幣200余元盜走。
7、2015年5月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采用上述相
同的作案手段,進入懷化市鶴城區河西弘創中華城7棟2單元
204室,將被害人劉某乙放于室內的現金600余元盜走。
以上,被告人劉某共盜得現金人民幣31690元。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因盜竊被害人蔡某財物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起訴指控的其他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劉某的身份情況。
(2)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抓獲被告人劉某的事實經過。
(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與被告人劉某于2015年5月份在賓館一起住過5天左右,2015年5月6日、8日、9日被告人劉某到外盜竊財物,具體到什么地方盜竊,其不清楚,被告人劉某跟其講每次都是到小區別人家里偷財物,被告人劉某沒有給其分過錢的情況。
(4)被害人王某、楊某、張某、劉某甲、艾某、舒某、顏某、梁某、尹某、尹某甲、彭某甲、張某甲、朱某、蔡某、劉某乙的陳述,分別證明其家中財物被盜的時間、地點等主要事實情節與被告人劉某供述其盜竊的事實基本吻合。
(5)現場指認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位置、概貌。上述照片經被告人劉某辨認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50%,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盜竊罪罪名成立。本案現有證據證明起訴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劉某盜竊現金應為3390元。被告人劉某因盜竊被害人蔡某財物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起訴指控的其他盜竊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滕 莉
人民陪審員 陳方長
人民陪審員 鄭延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周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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