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3刑初137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12-6)
(2021)滬03刑初137號
公訴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雷某1(,以下簡稱雷某1),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X,護照號碼51024XXXX,XXX,國外居住地,現居住地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7月因吸食毒品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同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濤,上海東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滬檢三分刑訴(2021)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劉阿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1及其辯護人王濤、翻譯人員顧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雷某1在境外網站購買大麻葉供自己吸食,并由境外賣家通過國際郵遞渠道將兩個郵包寄至中國上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雷某1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其住處接收郵包時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涉案郵包被依法扣押。經鑒定,上述查獲兩個郵包內的疑似大麻葉凈重112.01克,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現已依法收繳。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以下證據,《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發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收繳毒品專用單據入庫清單》《稱量、取樣筆錄》《網絡購買大麻植株記錄以及支付購買大麻植株費用的記錄》《毒品國際郵件包裹照片》《投遞郵件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單》《上海郵局海關進/出境郵件查驗記錄單》《截獲郵寄物品交接記錄》,上海XX局司法鑒定中心的《檢驗報告》,寶山區計量質量檢測所的《檢定證書》及相關錄音錄像的視聽資料,上海市XX中心的《檢驗報告》,被告人雷某1持有的《護照》,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的供述等,認為被告人雷某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和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郵遞渠道走私大麻葉入境,共計112.01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雷某1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雷某1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實、罪名及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人雷某1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1.雷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良好;2.雷某1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自愿認罪且于庭前預繳罰金;3.雷某1此次走私的大麻葉數量較少、社會危害性小;4.雷某1在上海有固定住處和穩定工作,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懇請法院能夠對其寬大處理,判處緩刑,不適用驅逐出境的附加刑。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雷某1兩次在境外網站購買大麻葉供自己吸食,并由境外賣家通過國際郵遞渠道將單號分別為RN783706380GB和UA139145281HG的兩個郵包寄至中國上海。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雷某1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其住處接收郵包時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涉案郵包被依法扣押。
經上海XX局稱量及上海市XX中心鑒定,上述查獲兩個郵包內的疑似大麻葉凈重112.01克,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現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依法收繳。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并經法庭質證、查證屬實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偵查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發經過》、上海郵局海關的《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單》《上海郵局海關進/出境郵件查驗記錄單》《截獲郵寄物品交接記錄》等書證,與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本案案發及被告人雷某1的到案經過等事實。
2.偵查機關調取的《網絡購買大麻植株記錄以及支付購買大麻植株費用的記錄》《毒品國際郵件包裹照片》《投遞郵件清單》等書證,上海XX局司法鑒定中心的《檢驗報告》的鑒定意見,與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雷某1在境外網站購買毒品大麻葉并通過國際郵寄渠道將毒品走私入境等事實。
3.偵查機關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收繳毒品專用單據入庫清單》《稱量、取樣筆錄》、寶山區計量質量檢測所的《檢定證書》等書證,相關錄音錄像的視聽資料,證實偵查機關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對涉案毒品進行封存、稱量、取樣、收繳等事實。
4.上海市XX中心的《檢驗報告》的鑒定意見,證實涉案毒品檢驗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等事實。
5.偵查機關收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雷某1持有的《護照》等書證,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雷某1的自然身份、劣跡以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等情況。
6.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雷某1向本院繳納了人民幣三千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和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郵遞渠道走私大麻葉入境,共計112.01克,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系坦白,庭前預繳罰金,依法可從輕、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毒品被當場查獲,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等,可對被告人雷某1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保障國家對毒品的嚴格管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1·卡梅隆·迪恩·威廉姆斯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予以沒收。
雷某1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夏曉虹
審 判 員 楊 坤
人民陪審員 黃田花
書 記 員 孫 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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