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35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10-31)
(2022)滬02刑更355號
罪犯王某,男,1954年7月6日生,XX,上海市人,中專文化�,F在上海市周浦監(jiān)獄服刑。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了(2015)楊刑初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滬02刑終1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上海市周浦監(jiān)獄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tài)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證據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某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規(guī),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tài)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受到執(zhí)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王國俊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始至2022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吳 欣
審 判 員 逄淑琴
審 判 員 陸俊琳
書 記 員 葉 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