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夫妻隱私權與忠實請求權和知情權的概念
目前,我國學術界基本公認,“隱私權(或稱私生活秘密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現行保護隱私權的各種規定,法律承認的夫妻隱私權,既包含夫妻一方所擁有的相對于夫妻另一方或第三人的個人隱私的權利,也包括夫妻共同擁有的相對其他人的夫妻隱私的權利。所以,夫妻隱私權與其他親屬權一樣,具有絕對權和相對權的雙重屬性。
婚姻法學界基本公認:夫妻忠實,主要指夫妻不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利益。對此項夫妻請求權,現行《婚姻法》第4條已有明確規定。
知情權,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是指公民知悉和獲取對自身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各種信息的權利,其范圍相當廣泛。我國法律已承認的有消費者的知情權等,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法人也有此種權利,非婚生子女也擁有此種知曉個人身世的知情權。筆者認為,基于我國婚姻法已規定了夫妻有忠實義務,就意味著法律承認夫妻之間擁有夫妻忠實的知情權。否則,夫妻忠實請求權就無法實現。
由于這幾種夫妻人身權具有內在的聯系,本書將其合并在一節進行分析�?陀^上,這幾種權利與《婚姻法》第15條規定的夫妻社會活動自由權也有一定關系。但由于相關糾紛少,學者們論證已比較透徹,本書對此不作分析。
二、規定夫妻隱私與忠實請求權和知情權的必要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親屬編對產生于夫妻特定身份的人身權應有明確的規定。同時,親屬法規定了這些夫妻權利,也可以為其他法律制裁第三人侵害這些權利的行為,提供法律正面的依據。比如,離婚過錯賠償、隱匿夫妻共有財產的懲罰性制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規定的侵害公民夫妻生活隱私的精神損害賠償等,都能因這些權利的規定而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據。
三、夫妻隱私與忠實和知情權的協調及侵權責任
依照現行《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禁止婚外同居,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婚外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或無理限制、干涉他方的人身自由,侵犯對方的隱私或知情權。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不能引用《婚姻法》第4條判案,但是第4條的這一規定仍然是“法定的義務”而不是“道德義務”。夫妻各方行使這些人身權,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能超越社會主義道德的界限。
依據我國現實社會公德,筆者主張,在現階段,親屬編立法為了協調這幾種夫妻人身權的關系應注意:(1)在保留現行《婚姻法》規定在總則部分的夫妻忠實原則的前提下,應再在夫妻人身關系一節具體規定夫妻忠實請求權及其合理行使的辦法。還可以在該條規定:夫妻或第三人實施了侵害夫妻忠實請求權的行為,喪失該行為對夫妻忠實知情權人的隱私權。(2)在夫妻忠實請求權的規定之后,單獨列出一條關于夫妻知情權的規定,在保障夫妻忠實請求權行使的基礎上,保障夫妻對共有財產權以及其他夫妻權利的實現。但該條應明確限定夫妻行使夫妻生活知情權得以合法方式進行。(3)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在不影響夫妻合法知情權的前提下的隱私權,對夫妻共有的隱私,第三人不得非法窺探或公開。
夫妻或第三人違背上述規定的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依法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項請求權。這些法律權利的規定可以統一置于夫妻人身權一節的最后,或規定在侵權行為法之中。
摘自:《民法婚姻家庭親屬編立法研究》P168-170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內容簡介:《民法婚姻家庭親屬編立法研究》是對民法中婚姻家庭親屬編專題問題進行探討與研究的學術著作,作者根據新頒行的《民法總則》中所涉法律原則,以民法分則立法為導向,就婚姻家庭親屬領域中立法規定與實踐問題進行對比研究,學理進路清晰,國情現狀懇切,并提出立法建議與銜接方案,匯成研究成果,言之有物,頗具價值。
淘寶鏈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38n.10677092.0.0.1e3c1debeKgUkI&id=568646937418
微店鏈接:https://weidian.com/item.html?itemID=253168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