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3-17 19:05:01 自然資源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以《礦產資源法》為核心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自然資源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http://www.mnr.gov.cn)查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意見建議可以在2025年4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自然資源部
2025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礦產資源目錄】 礦產資源目錄包括礦產資源礦種和分類,具體見本條例附錄。
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作為本條例附錄礦種的補充。
第三條【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 戰略性礦產資源,是指對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礦產資源。
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保護性開采礦種】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礦種,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根據資源儲量變化、市場需求和礦產資源安全等狀況,需要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
第五條【地質調查】 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質科學技術水平和地質現象變化情況,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并定期更新調查成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第六條【礦產資源規劃效力】 經依法批準的礦產資源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的基本依據。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地質調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作出總量、結構、布局安排,劃定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
省級及以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任務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細化和落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建設、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及相關產業政策等方面給予能源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重點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特定領域、重要礦種、重點區域等礦產資源規劃。
第二章 礦業權
第八條【出讓區塊來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質調查和地質勘查等成果的分析利用,將符合條件的區塊納入礦業權出讓計劃,并按照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和市場需求,及時組織礦業權出讓。
第九條【確定出讓區塊范圍和條件】 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稱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出讓的礦業權區塊進行核查,確保擬出讓的礦業權區塊不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軍事禁區、文物保護等勘查開采禁止區域內。
礦業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因出讓方過錯導致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區塊位于前款規定的勘查開采禁止區域內,無法進行勘查開采的,礦業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新設立礦業權不得與已設立礦業權的垂直投影范圍重疊;但是,新設立礦業權與已設立礦業權屬于同一礦業權人或者互不影響的除外。
第十條【礦業權出讓權限】 國家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同級管理制度。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等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出讓。
出讓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礦業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出讓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礦業權,具體出讓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一條【礦業權出讓方式】 礦業權出讓是指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將礦業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礦業權人,并向礦業權人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行為。
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
(一)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三)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已設采礦權深部和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因安全生產等要求保留的夾縫區域。
(四)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招標出讓礦業權,是指有出讓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經營主體參加礦業權投標,根據招標結果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行為。
拍賣出讓礦業權,是指有出讓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行為。
掛牌出讓礦業權,是指有出讓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照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礦業權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礦業權交易場所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礦業權受讓人的行為。
第十三條【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程序】 以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發布出讓公告,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以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成交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與礦業權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約定礦業權出讓合同簽訂的時間和礦業權出讓收益等事項,并按照規定公示礦業權出讓成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競得人應當與礦業權出讓部門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競得人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后,方可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
第十四條【礦業權登記簿和礦業權證書】 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設立礦業權登記簿,并核發礦業權證書。
礦業權登記簿是礦業權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自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一經記載,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
礦業權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礦業權的范圍、面積和礦種等自然狀況;
(二)礦業權的主體、取得方式、期限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礦業權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事項;
(四)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礦業權證書是礦業權人享有該礦業權的證明,包括探礦權證書和采礦權證書。礦業權證書與礦業權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礦業權登記簿確有錯誤的外,以礦業權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探礦權人的權利】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排他性勘查有關礦產資源;
(二)依法優先取得登記的勘查區域內新發現的其他礦產資源的探礦權;
(三)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后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
(四)根據勘查作業需要依法使用土地;
(五)依法在相鄰區域通行,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等相關設施;
(六)獲得并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勘查方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的義務】 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編制礦產資源勘查方案,并按照勘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
(二)依法繳納探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
(三)在勘查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四)匯交地質資料;
(五)遵守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勘查活動結束后,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等,對廢棄的探坑、探井、鉆孔等實施回填、封堵,破壞地表植被的,及時恢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的權利】 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登記的開采區域內,排他性開采有關礦產資源,獲得并銷售采出的礦產品;
(二)在登記的開采區域內,依法優先取得新發現其他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三)根據開采礦產資源的需要依法使用土地;
(四)依法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五)依法在相鄰區域通行,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等相關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的義務】 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編制礦產資源開采方案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開采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
(二)依法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等費用;
(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資源,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的礦產資源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進行有效保護;
(四)匯交地質資料;
(五)遵守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生態修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礦業權續期】 礦業權期限屆滿,需要申請續期的,礦業權人應當至遲于礦業權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續期。除無正當理由未開展或者未實質性開展勘查工作、無剩余資源可供開采等情形外,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依法準予續期,并辦理登記。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礦業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期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探礦權續期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減勘查區域面積。已經探明礦產資源的勘查區域或者涉及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不予核減。
第二十條【探礦權轉采礦權】 探礦權人探明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與該探礦權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辦理采礦權登記。
探礦權保留的,探礦權人不得繼續開展勘查活動。探礦權保留原因解除后,探礦權人應當及時申請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或者恢復勘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優先取得新發現的其他礦產資源的礦業權】 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發現其他礦產資源的,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在探礦權轉為采礦權時,可以按照實際發現的礦產資源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但是,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采礦權人在登記的開采區域內新發現其他可供開采礦產資源需要綜合開采的,可以依法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但是,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礦業權轉讓】 依法取得的礦業權可以轉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礦業權,且持有礦業權不滿五年的;
(二)司法機關已經查封的;
(三)礦業權權屬有爭議的;
(四)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
(五)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不能轉讓的其他情形。
轉讓礦業權的,礦業權人與受讓人應當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礦業權的期限為原礦業權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三條【礦業權抵押】 礦業權抵押的,礦業權人與抵押權人應當共同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礦業權抵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礦業權變更】 涉及礦業權人名稱、礦種、期限、范圍等變更的,礦業權人應當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礦業權收回】 礦業權期限屆滿前,因國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變化等公共利益需要,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依法收回礦業權。
第二十六條【礦業權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消滅:
(一)礦業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依法不予續期的;
(二)礦業權依法被收回的;
(三)礦業權人放棄礦業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礦業權消滅的,礦業權人應當依法辦理礦業權注銷登記;拒不辦理或者礦業權人滅失無法辦理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礦業權不因勘查許可、采礦許可的失效而消滅。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第一節 地質調查和勘查、開采管理
第二十七條【地質調查職責分工】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地質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調查。
地質調查工作可以由國家和地方有關地質調查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地質調查工作要求】 承擔地質調查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地質調查成果的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組織開展的地質調查成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地質調查工作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調查工作順利實施,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地質調查機構依法開展地質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勘查開采方案編制要求】 編制勘查方案,應當根據登記的勘查礦種、范圍,勘查技術規范、綠色勘查等勘查工作要求,合理選擇并明確勘查工作方法、工作進度和勘查活動結束后的清理恢復等部署安排。
編制開采方案,應當根據登記的開采礦種、范圍和資源賦存情況,開采技術規范、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綠色礦山建設等開采工作要求,合理選擇并明確開采方式、開采順序、開采方法,以及資源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措施等部署安排。
第三十一條【勘查許可的審批】 探礦權人應當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前,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勘查許可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礦權證書;
(二)探礦權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勘查方案;
(四)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采礦許可的審批】 采礦權人應當在開展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前,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采礦許可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礦權證書;
(二)采礦權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開采方案;
(四)礦區生態修復方案;
(五)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許可程序和方案評審】 礦業權人申請勘查許可、采礦許可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法核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原礦業權出讓部門認為勘查方案、開采方案、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需要評審的,可以委托專家對方案進行評審。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礦業權人,并不得向礦業權人收取評審費用。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勘查方案、開采方案的重大調整】 勘查的主要工作方法發生變化的,探礦權人應當調整勘查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
開采方式、主要開采礦種、開采范圍等發生變化的,采礦權人應當調整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勘查、開采的其他許可要求】 礦業權人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作業前,在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同時,還應當依法辦理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批準手續。
采礦權人在編制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時應當與開采方案相銜接,經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
第三十六條【地質勘查質量管理】 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勘查技術規范,實施綠色勘查,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保障礦產資源勘查工作質量。
第三十七條【勘查、開采工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鼓勵礦業權人采用先進的工藝、設備、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水平。
第三十八條【勘查、開采要求】 探礦權人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應當對共生和伴生、低品位等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的最低指標要求和一般指標要求。新建礦山不得低于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確定的一般指標要求。
礦業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時,因提高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顯著提高低品位礦產資源利用效率等情形,可以依法減繳或者免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三十九條【綠色礦山建設】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完善綠色礦山標準規范和評價指標體系,推動礦山企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新建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條【油氣探采合一】 油氣礦業權實行探采合一管理制度。油氣包括石油、烴類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等礦產資源。
油氣探礦權人在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前,開采完畢或者停止開采的,應當對鉆井進行處置,及時恢復受到破壞的地表植被,并向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閉坑管理】 采礦權人報送閉坑地質報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殘余的礦產資源儲量,依據采礦權人的申請注銷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礦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礦山閉坑前的安全監察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節 礦業用地
第四十二條【礦業用地范圍】 礦業用地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礦用地。
勘查用地包括地質勘查作業,以及為滿足地質勘查作業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運輸便道等臨時使用的土地。
采礦用地包括采掘礦產資源等采礦作業,以及為滿足采礦作業需要堆放采出的礦石、廢石、廢渣,修建工業廠房、井巷工程、尾礦庫、生活服務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臨時或者永久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三條【勘查用地】 勘查礦產資源需要使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臨時使用土地。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與探礦權期限一致。
第四十四條【戰略性礦產用地征收程序和標準】 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補償標準實施征收。
第四十五條【采礦用地協議出讓】 開采礦產資源使用的土地,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
第四十六條【露天開采礦產資源臨時用地】 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采掘場所以及為堆放采出的礦石、廢石、廢渣等需要使用土地的,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土地。
露天開采前款規定以外并且屬于本地區優勢礦產的礦產資源,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可以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臨時使用土地。
第三節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第四十七條【儲量管理】 國家加強對全國礦產資源賦存量及其變動情況的分類、調查、核實、統計,為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基本依據。
采礦權人應當對礦山資源儲量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建立礦山資源儲量臺賬,定期報告礦山資源儲量年度變化情況,作為礦產資源儲量統計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儲量報告編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礦業權人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一)經過地質勘查工作查明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開采期間發現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應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數量、質量,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礦產資源開發經濟意義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儲量報告審查確認】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級出讓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組織審查確認,其他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確認。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對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進行技術審查。
第五十條【壓覆查詢】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壓覆查詢服務系統。
建設項目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查詢結果,科學擬定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方案,避免和減少壓覆礦產資源。無法避讓,確需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合理性等進行論證,并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礦產資源情況進行統一評估。對已經開展礦產資源區域調查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不再進行礦產資源壓覆查詢。
第五十一條【壓覆補償】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對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直接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礦業權人協商,并可以依據礦業權價值評估相關標準給予礦業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五十二條【戰略性礦產資源壓覆審批】 除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外,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壓覆石油、烴類天然氣以及放射性礦產等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壓覆其他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五十三條【礦區生態修復總體要求】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堅持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采取優化礦山開采方式、開采設計、工藝流程以及預防控制等措施,落實邊開采、邊修復要求,避免、減少對森林、草原、耕地、濕地、河湖、海洋等生態系統的破壞。
第五十四條【采礦權人礦區生態修復義務】 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地質環境破壞、土地毀損、生態系統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
采礦權人不得通過轉移財產、虛假轉讓采礦權等形式逃避礦區生態修復義務。
第五十五條【歷史遺留廢棄礦區生態修復】 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或者責任人滅失的廢棄礦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認定為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并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生態修復。中央財政應當給予必要支持。
第五十六條【礦區生態修復職責分工】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全國礦區生態修復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區生態修復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礦區生態修復調查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的土地損毀等情況進行調查評價,明確礦區生態修復的重點區域以及目標任務和要求,納入相關規劃。
第五十八條【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和審批】 采礦權人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明確生態修復目標任務、工程布局、技術措施、時序安排、經費概算、保障措施等內容,隨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
對于已完成閉庫且具備復墾修復條件的尾礦庫開展礦區生態修復的,應當明確生態修復的專門措施,報經礦區所在地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同意。
開采方案作出重大調整的,采礦權人應當重新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并隨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對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作出其他調整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礦區生態修復分區分期修復和年度計劃】
能夠邊開采、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進行礦區生態修復的,應當根據礦山開采設計、工藝流程、開采進度、采礦用地范圍,以及土地損毀和生態破壞等情況,合理劃分修復單元和修復時序,分區、分期完成生態修復任務。
不能邊開采、邊修復或者分區、分期修復的,應當按照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安排,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后的兩年內完成生態修復。但是,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
采礦權人應當編制礦區生態修復年度計劃,報送礦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用銀行賬戶,足額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礦區生態修復活動。
采礦權人提取的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應當滿足礦區生態修復實際需要。采礦權剩余期限不足三年(含三年)的,采礦權人應當一次性足額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
第六十一條【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監管】 采礦權人應當與礦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共同簽訂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監管協議,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費用提取使用的時間、數額、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生產礦山礦區生態修復驗收】 采礦權人按照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完成生態修復后,應當及時向礦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分區、分期完成生態修復的,應當分區、分期提出驗收申請。
礦區生態修復驗收合格的,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采礦權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并向社會公布驗收結果;驗收不合格的,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采礦權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由采礦權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礦區生態修復驗收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礦區生態修復驗收合格后,土地權利人應當加強管護和利用,防止拋荒和違法占用。
第五章 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
第六十三條【礦產品儲備保障】 國家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設施建設,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編制國家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項目建設,財政資金安排等方面,考慮礦產品儲備設施建設的實際需求。
第六十四條【礦產資源產能儲備管理】 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礦山生產能力、外部運輸條件、安全生產狀況等情況編制礦產資源產能儲備建設方案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產能儲備建設方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礦山企業及產能儲備建設規模,并與采礦權人簽訂儲備合同,在符合啟動產能儲備條件時,督促采礦權人按照儲備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六十五條【礦產地儲備機制】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中央儲備與地方儲備、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協調聯動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礦產地儲備機制。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礦產地儲備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有資源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油氣、放射性等礦種的礦產地儲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域除油氣、放射性礦種以外其他儲備礦種的礦產地儲備工作。
第六十六條【礦產儲備地劃定和輪換動用】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劃定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
因經濟發展、生態保護、技術條件等原因暫時不宜開發利用的礦產地,符合礦種、地質工作程度和儲量規模要求的,可以劃定為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在保障礦產地儲備規模總體平衡的前提下,儲備的礦產地可以進行輪換動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破壞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
第六十七條【礦產資源安全預測預警】 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礦產品供求變化、價格波動以及安全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監測、分析,并定期進行安全預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礦業權勘界】 礦業權出讓部門在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后,應當通知礦業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礦業權勘界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信用監管】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以及從事地質勘查、礦區生態修復活動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管理,組織定期填報、公示相關信息,并進行抽查檢查。
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在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等方面對其進行禁止或者限制。
第七十條【礦產資源督察范圍】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授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列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情況;
(二)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
(三)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四)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
(五)其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情況。
第七十一條【配合督察義務】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進行督察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督察事項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督察機構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材料。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在督察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案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第七十二條【督察整改】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國務院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督察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指導。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等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對違法勘查、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的處罰】 違法勘查、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法采出礦產品的范圍】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等有關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
礦產資源目錄
一、能源礦產
石油、烴類天然氣、油頁巖、油砂、煤、石煤、天然瀝青、鈾、釷、地熱
二、金屬礦產
鐵、錳、鉻、釩、鈦;銅、鉛、鋅、鋁、鎂、鎳、鈷、鎢、錫、鉍、鉬、銻、汞;釕、鋨、銠、銥、鈀、鉑、銀、金、鋰、銣、銫、鈹、鍶、鋯、鉿、鈮、鉭;釔、鑭、鈰、鐠、釹、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錸、鎘、鎵、銦、鉈、鍺、硒、碲
三、非金屬礦產
硼、金剛石、石墨、磷、硫、砷、碘、溴、螢石、鹽礦、鉀鹽、鎂鹽、水晶、瑪瑙、高純石英礦、剛玉、金紅石、水鎂石、石榴子石、鋯石、藍晶石、紅柱石、矽線石、黃玉、電氣石、透輝石、透閃石、硅灰石、滑石、石棉、藍石棉、葉蠟石、云母、蛭石、長石、沸石、綠泥石、重晶石、天青石、石膏、芒硝、明釩石、方解石、菱鎂礦、毒重石、天然堿、硝石;石灰巖、泥灰巖、白堊、白云巖、砂巖、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粉石英、硅藻土、頁巖、高嶺土、皂土、蛋白土、凹凸棒石黏土、海泡石黏土、伊利石黏土、累托石黏土、膨潤土、耐火黏土、其他黏土、鐵礬土、泥炭、橄欖巖、輝石巖、輝長巖、輝綠巖、玄武巖、閃長巖、安山巖、花崗巖、流紋巖、正長巖、粗面巖、霞石正長巖、凝灰巖、浮巖、火山碎屑物、片麻巖、石英巖、角閃巖、大理巖、蛇紋巖、絹英巖、板巖、天然油石、寶石、玉石、顏料礦、麥飯石、建筑用砂石黏土、陶瓷土、含鉀巖石
四、水氣礦產
地下水、天然礦泉水、氦氣、氡氣、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
日期:2025-3-17 19:05:0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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