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8-24 11:46:51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了《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公眾可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或者登錄市場監管總局門戶網站(http://www.samr.gov.cn)首頁“互動”板塊,進入“征集調查”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互聯網平臺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規范相關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平臺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中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平臺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
本規則所稱價格行為,是指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與價格相關的經營行為,包括制定或者變更價格、價格標示、收取費用、實施補貼等行為。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第三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公平誠信、規范透明、自愿平等的原則,充分維護交易相對人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者自主定價
第四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行使自主定價權,合理制定價格。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之間,平臺內經營者之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應當通過合同、訂單等方式約定、變更價格。
鼓勵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創新技術和商業模式,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惠及廣大消費者,并合法獲得利潤。
第五條 平臺內經營者在不同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依法自主定價。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采取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扣除保證金、削減補貼或優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降價或者以讓利、返現等方式進行促銷;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在該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高于在其他平臺的價格;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開通自動跟價、自動降價或者類似系統;
(四)其他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基于平臺商業模式由平臺經營者實行統一定價的除外。
第六條 平臺經營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經營成本,基于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充分考慮平臺內經營者經營狀況,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公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平臺經營者新增或者變更收費項目、規則、標準等,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平臺內經營者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七日。對平臺內經營者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制定合理過渡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按照修改前的協議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章 經營者價格標示行為
第七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實行明碼標價,遵守以下規定:
在網站、應用程序軟件(APP)、小程序等應用場景,通過網絡頁面、電子文檔等方式明確標示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分別標示品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三)以顯著方式標示商品的運輸或者寄遞費用、配送方式、配送時間、支付方式等與價格有關的內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費。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八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對不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開相關規則,如有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分時定價等動態定價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開動態定價規則,對影響價格的因素進行明確說明。采取在固定價格基礎上動態增加額外服務費形式的,應當區分標示價格和額外服務費。
第九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搬運、安裝、調試、延長保修期等附帶服務的,應當在顯著位置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附帶服務不由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提供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或者說明。
第十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標明促銷價格或者價格促銷規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頁面顯著位置公示促銷規則、活動期限、適用范圍等;
(二)真實標明折價、減價基準;
(三)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預付款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計算的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公平公正開展補貼促銷,不得虛假、夸大宣傳補貼金額和力度。
平臺經營者開展補貼促銷,應當在網站或者應用程序(APP)顯著位置標示補貼及相關促銷活動規則,明確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第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標示預估價格的,應當公開預估價格的構成,充分提示預估價格與最終結算價格之間可能存在差異;顯示的預估價格有支付方式等限制條件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前向消費者清晰提示。
第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平臺經營者開展競價排名或者提供排名推薦服務的,應當向參與競價的平臺內經營者告知競價排名、搜索排序和推薦規則。
第四章 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
第十四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系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于推動創新進步、有利于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運用數據和算法、平臺規則等手段,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價格歧視。
第十六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平臺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合法利益。
第十七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利用以下手段,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
捏造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并散布;
散布信息含有欺騙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
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告誡仍繼續囤積;
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
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
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應急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服務,應當合理制定價格。
第十八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下列行為:
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第十九條 平臺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實施下列行為,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
(一)在平臺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
(二)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和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和規則不一致;
(三)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四)其他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第二十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虛構、篡改、刪除網絡交易實際成交價格記錄,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交易。
第五章 消費者價格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消費者收取相關費用。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相關選項,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徑:
(一)提供免密支付服務;
(二)搭售保險、交通服務、其他合作平臺服務、退票服務、延誤補償等額外服務或者商品;
(三)設置自動續期、自動扣款。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自動續期、自動扣款方式收費的,每次扣款應當提前將扣款時間、金額及價格變化情況以顯著方式提醒并通知用戶,允許消費者隨時取消自動續期、自動扣款。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采取以次充好、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抬高等級、調整服務內容、虛假提高服務數量或者時長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第二十三條 鼓勵平臺經營者建立價格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價格爭議解決規則,公平公正解決價格爭議。
鼓勵平臺經營者建立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和服務義務,有效化解消費糾紛。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對平臺經濟領域價格行為開展監管。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進行提醒、告誡和約談,必要時,省級以上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可以調查了解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對相關違法行為開展監督檢查并依法處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應當按照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所需信息。
第二十五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價格自律,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價格行為合規管理制度:
(一)完善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
(二)健全平臺管理規則,引導平臺內經營者合規經營;
(三)設立價格問題投訴渠道,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違規行為;
(四)妥善保存平臺內有關價格和交易信息,積極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五)建立平臺內商品質量管控制度,開展商品質量抽檢,及時進行質量安全風險提示,處置質量違規等行為;
(六)建立價格監督員制度,對平臺內價格行為進行內部監督;
(七)加強網絡數據安全管理,在價格行為中依法依規處理個人信息;
(八)依法履行價格行為有關算法備案手續,配合網信等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法引導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覺規范價格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平臺經營者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更好維護平臺內經營者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其他參與平臺經濟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日期:2025-8-24 11:46:5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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