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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enchang.cn 2011-8-10 11:03:34 來源:法制日報
我國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發展
□ 司法行政工作在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公平正義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價值。我國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和社區矯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權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項權能中屬于執行權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環節
□ 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刑罰執行職能,體現了刑事司法權配置中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體現了權力監督與制約的法治精神,對于防止刑事司法權的濫用和專橫,具有重要作用
□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工作,是刑事訴訟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行政制度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經歷了建立、撤銷、恢復重建和發展的曲折歷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我國司法行政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通常意義上講,司法行政制度是指為司法活動提供保障以及政府管理法律事務的綜合性法律制度。如何配置司法行政權,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在司法行政權的配置上,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由一個部門行使司法行政權,有的由不同部門共同行使,沒有固定的模式。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司法行政制度,即使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也存在著差異,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司法行政制度。而且,同一個國家的司法行政制度也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時代的前進和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調整變化的。
我國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有司法行政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適合我國國情的一些特色,在我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60多年的歷史,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發展演變大致經歷了這么幾個階段:
一是創建階段。新中國司法行政制度,是在總結和提煉革命時期根據地司法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徹底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分別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偵查權和執行權。1954年《憲法》頒布實施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原來屬于政府的組成部門轉變為向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一府兩院”政權結構形式正式形成,并在政法工作中確立了公、檢、法、司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機制,新中國人民司法制度翻開了嶄新的一頁。
二是挫折停滯階段。由于“左”的思想、法律虛無主義和封建人治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銷,公、檢、法機關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砸爛,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遭受嚴重挫折。
三是恢復重建階段。1978年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戰略方針,拉開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序幕,也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發展的新篇章。1979年,司法部恢復重建。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從而確立了司法行政機關的憲法地位。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發生了第一次較大的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恢復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刑罰和行政處罰的職能,把原由公安部管理的監獄、勞改、勞教工作劃歸司法部管理;同時,司法部原來管理法院行政事務的職能被劃歸最高法院。這次調整基本確定了此后一個時期內司法行政職權配置和制度設計的基本架構。
四是改革發展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特別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也不斷調整充實。1996年,司法行政機關被賦予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職能;2001年,增加了組織實施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職能;2005年,被賦予統一管理司法鑒定職能。2008年,國務院批準了司法部“三定方案”,新增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等三項職能,增設了法律援助工作司,勞動教養管理局加掛“戒毒管理局”牌子。經過歷次機構改革的調整充實,司法行政職能配置形成今天的格局,中國特色司法行政制度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及其特點
司法行政權的配置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行政權能的重要承擔者,司法行政機關擔負的職能,最能體現一國司法行政制度的性質和特點。幾經演變,到目前為止,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配置不斷強化。根據2008年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司法部機關共設司(局)15個,包括:辦公廳、政治部(含人事警務局、組織培訓局)、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法制宣傳司、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層工作指導司、國家司法考試司、司法鑒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協助與外事司、計財裝備司、直屬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2010年,經中編辦批準,又成立了社區矯正管理局。司法部承擔的主要職責有十四項,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使國家刑罰執行權。包括監獄管理,負責監禁性刑罰執行;社區矯正工作,負責非監禁性刑罰執行;
二是行使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負責勞動教養管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工作,監督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和戒毒康復工作;
三是承擔法律服務指導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等法律服務工作;
四是承擔法律職業人才選拔職責,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五是指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
六是指導監督民間化解矛盾糾紛的活動,組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七是履行司法協助中央機關職能,開展司法協助和司法外事工作。
我國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司法廳(局),市、縣設司法局,鄉鎮(街道)設司法所。同時,全國各地設有監獄678所,勞教(戒毒)所354所。
總的來說,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職責多、涉及面廣、任務重,體現出如下特點:
一是司法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家政權組織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全國司法行政工作;同時,司法行政機關又與公安、檢察、法院一起組成政法機關,是國家專政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同時行使國家偵查權、國家刑罰執行權。在政府組成序列里,只有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具有這種特殊的“雙重身份”。
二是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定位集中體現了受權于人民、服務人民的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就是向億萬人民群眾宣傳法律,緊緊依靠和動員人民參加國家法制建設,這項工作被稱贊為“東方的創舉”;指導人民調解,就是引導人民群眾自我組織起來,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充分體現了人民自主、自治的民主法治精神。司法所的設置更是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一大顯著特色,它使司法行政機關扎根在廣大人民群眾之中,直接承擔宣傳群眾、服務群眾的使命,使司法行政工作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信賴,日益顯示出強大的生機與活力。
三是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職能與國家法治建設和法律活動密切相關,具有鮮明的法律屬性和專業特點。司法行政機關是刑罰執行和行政執法機關,監獄工作是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勞動教養和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是行政執法活動;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工作,都是為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行業,具有明顯的法律專業特色;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法制宣傳教育職責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職責是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重要工作,對國家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直接的影響。可見,司法行政須臾離不開法律和法治,法治建設和法律活動也需要司法行政。還有一些司法行政的工作和活動,如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公民法律咨詢幫助、人民調解等,則是面向社會、面向群眾提供專業化服務。可以說,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定位,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現代政府的公共服務理念。
四是司法行政部門所承擔的職能廣泛,既有刑事方面的,也有民事、行政方面的;既有強制性的,也有指導性的;既有社會管理職能,也有公共服務職能;既有對內職能,也有涉外職能,而且各項職能之間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承擔職能的綜合多樣,是司法行政部門與許多政府部門之間的顯著差別,也是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特色在職能配置上的具體反映。
三、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在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維護人民權益、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第一,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務經濟發展、服務人民群眾中的重要作用。市場經濟建立在契約和規則的基礎之上,對法治有著必然的要求,從而有“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之說。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司法行政機關擔負的職能和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天,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與市場經濟活動已經密不可分,從政府宏觀調控到市場監管,從企業設立到公司上市,從契約訂立到交易履行,從企業兼并到公司破產、重組,無論是宏觀經濟政策還是微觀經濟活動層面,離開了律師、公證的專業法律幫助,都已經無法想象。與此同時,隨著公民個體經濟、社會權利的日益彰顯,當今社會人們的民事交往日益頻繁,無論是從事市場交易行為,還是辦理婚姻、繼承、就業、就學、出國(境)等民生事項,都離不開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已經發展到一萬七千多家,執業律師二十萬多人,為兩萬多個政府機關、三十五萬多家企業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每年辦理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兩百多萬件;公證機構三千多家,公證員逾兩萬人,每年辦理公證事項一千多萬件,公證書發往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2010年,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七十多萬件。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立足職能,有效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大力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廣泛組織開展專項法律服務活動,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使司法行政職能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第二,司法行政工作在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公平正義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價值。我國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監督管理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和社區矯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權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項權能中屬于執行權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環節。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刑罰執行職能,體現了刑事司法權配置中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體現了權力監督與制約的法治精神,對于防止刑事司法權的濫用和專橫,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共有監獄678所,在押罪犯一百六十五萬多人,2010年刑滿釋放三十九萬多人,新收押四十萬多人,監禁率為1.2‰,司法公正在刑罰執行環節得到了切實體現。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工作,是刑事訴訟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對于維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律師的刑事辯護權,是一種獨立于刑事被告人權利的律師專屬權利,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著平衡和制約審判、檢察權的作用。可以說,沒有上述法律服務工作,刑事訴訟活動就不可能順利進行,也不可能達到公正的彼岸。
第三,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戰略性舉措。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組成部門,承擔了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責,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監獄勞教工作方面。近年來,我國監獄勞教場所安全穩定工作連續創歷史最好水平,2010年,監獄押犯脫逃和勞教人員逃跑人數分別在歷史上首次降到個位數,沒有發生造成廣泛社會影響的重大安全事件。監獄勞教場所的安全穩定,對于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同時,全國監獄勞教系統把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管工作的首要標準,大力加強罪犯勞教人員教育改造工作,教育改造質量明顯提高。二是在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方面。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是新形勢下社會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是加強特殊人群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3年開展社區矯正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以來,全國各地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近六十萬人,累計解除矯正32萬人,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率不到1%,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是旨在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認真做好刑釋解教人員銜接、服務管理、教育幫扶工作,積極促進他們順利融入社會。目前,處于安置幫教期的380萬刑釋解教人員中,已幫教195萬人、安置168萬人,重新違法犯罪率為0.9%,在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方面收效明顯。三是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方面。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的人民調解工作,是非訴訟、非對抗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被譽為“東方一枝花”。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大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廣泛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活動,大力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做好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的同時,積極開展勞動人事、醫療衛生、道路交通事故、物業管理等領域矛盾糾紛的調解,僅2010年就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七百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6%。如此龐大數量的矛盾糾紛被及時化解在基層,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無疑是一個巨大的貢獻。
第四,司法行政工作在推進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由執政黨和政府組織主導,自上而下開展普法工作,主動把法律交給億萬人民,這是人類法治史上的創舉,而承擔組織實施普法日常工作的就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這是我國司法行政機關與國外相比的一項獨特職能,也是一大特色。從1986年開始,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直接組織指導下,我國已經持續不斷地成功實施了五個五年普法規劃,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在數以億計的公民中普及了法律知識,傳播了法治精神,使全民法律素質大大提高,為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奠定了深刻的社會心理基礎。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了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制定的“六五”普法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將在更宏大的背景、更廣闊的空間、更強的力度下深入推進,司法行政工作特別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的基礎地位和先導作用,將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
第五,司法行政工作在政法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從2001年開始,司法行政機關承擔起了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凡擔任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律師、公證員的,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由此可見,國家司法考試是法律職業的“門檻”。到2010年,我國已經成功組織實施了九次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總人數274萬人,四十四萬多人取得了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其中2010年有三十九萬多人報考,八萬多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不僅把大批政治上過硬、法律專業精通的法律人才選拔到法律職業人才的儲備庫,同時,還通過考試大綱的制訂、考卷考題以及考試方式的設計,對政法院校法學教育產生了潛在的影響,使法學教育朝著培養國家政法機關和法治建設所需要的專業人才的方向發展,形成符合政法隊伍建設要求的高校人才教育培養機制。國家司法考試是政法隊伍建設和國家法律人才建設的基礎工程。
第六,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外司法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深化,我國政府、企業和民間對外聯系和交往日益頻繁。在這種對外交流中,司法和法律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占有重要分量,無論是國家間雙邊或多邊條約的簽訂,還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企業和公民個人的交往,大多涉及法律層面。特別為保障不同法域之間民事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以及打擊日益猖獗的跨國犯罪的需要,司法協助越來越成為對外法律合作的重要形式。根據國際慣例和對外法律交流的需要,我國司法部行使司法協助中央機關職能,在實施我國互利共贏的對外開放戰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目前我國已與六十多個國家簽訂了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二十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每年辦理司法協助案件達三千多件,并在追緝外逃罪犯、追繳外逸贓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績。
四、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2011年1月24日,吳邦國委員長在人民大會堂鄭重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與之相應,我國司法行政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重大成績,目前司法行政領域已經有監獄法、律師法、公證法、人民調解法4部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勞動教養、司法鑒定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決定6件,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行政法規2件,以及司法行政規章71件,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形成。法制是制度的重要載體,也是一項制度最權威的體現,這也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基本形成。總的來看,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優越性。
然而,勿庸諱言的是,由于我國司法行政制度恢復重建的歷史不長,還處在探索與發展的過程之中,我國司法行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適應不符合的地方,需要不斷改革完善。黨的十六大作出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黨的十七大又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明確要求。司法行政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司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推開:
一是推進監獄體制改革。2003年監獄體制改革開始試點,改革的目標是“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范運行”。在多年試點的基礎上,2008年監獄體制改革在全國全面實行。截至目前,監獄經費財政全額保障基本實現,監獄和監獄企業分開、收支基本完成,監獄辦社會問題基本解決,規范運行正在深化,一個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新型監獄體制初步形成。
二是改革完善律師制度。2010年,中央作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決策部署,在總結改革開放30年特別是近年來律師工作取得成績和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戰略任務和重大舉措;司法部依據律師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強律師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律師執業準入、評價考核和獎懲機制進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兩結合”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
三是改革完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不斷完善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有關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指導原則納入考試大綱;實施并不斷完善對中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考生在報名條件、錄取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有效緩解了中西部地區和基層法律職業人才短缺問題。
四是全面試行社區矯正。2003年,司法部在北京等六個省、市開始社區矯正試點;2009年,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部署在全國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今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區矯正寫進刑法,正式確立了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目前,社區矯正工作進展順利,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正在形成。
五是積極推進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實施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組織完成了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三大類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開展了偵查機關所屬鑒定機構登記備案工作,將軍隊司法鑒定納入國家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司法部牽頭遴選公布了10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統一管理體制初步形成。
六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動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的落實,推動“三個納入”(將法律援助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斷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初步建立起了覆蓋城鄉、運轉高效、便民利民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和管理體制。
總的來看,各項改革都取得了重要進展,司法行政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工作的活力、效力、影響力都進一步增強。縱觀近年來司法行政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歷程,不難發現其中的內在邏輯和規律:
首先,改革的出發點是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自我發展和完善。因此,司法行政體制機制改革不是現行制度的自我否定或者另起爐灶,改革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必須堅持立足中國國情,必須堅持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的優越性;我們應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但絕不能照抄照搬。
其次,改革的主線是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因此,每一次改革方案中,都會涉及到司法權的優化配置問題,都會改善和調整一些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司法規律,體制不順、運轉不暢、效能不高的職權配置,使改革后的職權配置更加科學、合理。同時,改革更多的是著眼于完善內部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使司法行政各項職能運轉更加協調、有序、高效。
第三,改革的重要著力點是提高和完善保障能力。法制不健全、物質保障能力低,是長期制約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的制度性“瓶頸”,因此,改革的決策者、設計者們著重在健全法制上下功夫,著重在提高物質保障能力上下功夫,改革過程中的立法任務十分繁重,改革措施中增加經費投入、強化財政保障的力度引人注目。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展望
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隨著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司法職權配置將進一步優化,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將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得到科學合理的配置,司法行政職能將得到進一步強化,更能反映司法行政內在的邏輯和自身的規律性。一個完善、成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將最終確立。
一是統一的刑罰執行職能。隨著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監獄工作、負責監禁刑刑罰執行權的行使,還負責非監禁刑刑罰執行權的行使,從而形成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刑罰執行權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重要體現,反映了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四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活動規律,體現了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分別行使、互相銜接、互相配合制約的司法職權配置格局。
二是特殊人群管理職能。根據我國關于勞動教養的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勞動教養執行職能,負責對勞教人員的教育矯治工作;根據禁毒法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強制隔離戒毒職能,負責對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性收戒。與此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安置幫教工作,負責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和教育幫扶,幫助他們重新回歸和融入社會。對勞教人員、吸毒人員和安置幫教對象等特殊人群進行教育、管理,是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履行上述職責,反映和體現了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執法部門和公共管理機關的重要屬性。
三是司法活動服務保障職能。為司法審判活動提供服務支撐和保障,是司法行政的傳統職能。在我國司法行政制度體系中,這一傳統職能依然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由律師刑事辯護制度、律師民事代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鑒定制度、司法考試制度、司法協助制度等構成。其中,律師刑事辯護制度是實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維護其訴訟權利的基本保障,律師民事代理制度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制度是維護特定身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維護困難人群合法權益,保障司法人權的重要途徑;司法鑒定制度是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司法考試制度是統一法律職業準入門檻,保證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基本素質,從而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制度;司法協助制度是我國與外國在維護司法主權和對等原則的基礎上相互保障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制度平臺。上述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司法行政職能在司法活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再次證明我國司法行政制度在整個司法制度體系中的重要位置。
四是社會法律服務職能。面向社會,為企業、政府部門和公民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法治社會條件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職能,這一職能由律師法律服務制度和公證制度組成。律師通過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等,為政府行政行為和企業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服務;受公民個人的委托,為其從事民商事活動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公證機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在預防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誠信方面發揮獨特作用。社會法律服務制度對于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提高社會法治化水平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五是法制宣傳教育職能。司法行政機關將長期承擔法制宣傳教育職能,這是由我國法治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所決定的。相對于漫長的封建專制歷史和根深蒂固的人治傳統,我國開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時間還很短暫,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任務還很艱巨。在五個五年普法成就的基礎上,今后的法制宣傳教育在傳播憲法和各種法律法規知識的同時,還擔負著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重要職責,這無疑為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法制宣傳教育職能增添了重要性和生命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行政制度的建立完善,是我國司法制度成熟的重要標志,必將徹底改變司法行政權在整個司法制度體系中不相適應的局面,實現和保證司法行政權與其他各項司法職權的協調統一,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將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從而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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