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6-25 14:31:06 中國法院網
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正式實施,其中新增的遛狗不栓狗繩違法,愛犬不打狂犬疫苗會被無害化處理等規定,引發民眾熱議。流浪狗、寵物狗傷人事件屢見不鮮,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逐年遞增,關于遛狗是否應該牽繩的討論,更是隔三差五登上微博熱搜。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新法如何用法律牽住狗繩,值得我們一探究竟。
遛狗拴繩,首次從地方立法走向全國
2021年1月22日,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動物防疫法》,新法在第三十條中規定了,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同時在第九十二條中規定了,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此前的遛狗拴繩,只是在地方性立法中偶有涉及。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中,就包括了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在該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規定了,實施上述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再往前追溯,2003年10月15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第二十九條明確,對于違規攜犬出戶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同時在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了,養犬人因違規,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不只是北京,在成都和西安也有類似的規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戶,需要將犬只裝入犬籠、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違反該條例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西安市新修訂的《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中,也對不文明養犬行為明確了具體處罰規定,對于犬主出現遛狗不拴繩、不攜帶養犬登記證等違法行為,第一次予以批評教育;第二次依法進行處罰;第三次則直接拉入“黑名單”,吊銷養犬登記證,5年內不得再次養犬。
對比各地方立法,新的《動物防疫法》法律位階更高,凸顯法的指引功能,使地方立法機關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和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更有法可依。然而,可能因為遛狗拴繩并非動物防疫工作的主要內容,《動物防疫法》在執法主體和法律責任中,沒有對此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執法主體和法律責任,尚待立法明確
關于執法主體,《動物防疫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的動物防疫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因遛狗拴繩和狗牌監管,并非動物防疫工作的主要內容,《動物防疫法》中亦沒有特別列明上述養犬行為的主管機關,存在一定的缺失,有待下次修訂或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確。
在各地方性立法中,養犬行為的監管涉及多個主管部門,需要上位法予以統一。《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所列明的主管機關,是“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中規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不文明養犬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處罰款。《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更是規定了市公安機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計生行政、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多部門,分責管理。
關于法律責任,新的《動物防疫法》中對于“鏟屎官們”,僅規定了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責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罰款或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未對遛狗不拴繩或不佩戴狗牌的行為,明確處罰方式或金額。而在各地方立法中,存在批評教育、數量不等的罰款、沒收,或禁止一定期限內再次飼養犬類的規定。遛狗不拴繩的法律責任,需要在更高位階的立法中進行統一,避免各地執法結果差異過大的現象。
狗繩與狗牌,是法院認定采取安全措施與否的重要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因飼養動物引發的各類法律糾紛中,是否正確牽引以及是否佩戴狗牌、辦理狗證,是法院認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違反管理規定、是否對動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九章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內容,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同時明確了,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2017年,張女士駕駛車輛在海淀區一小區內行駛,行駛過程中,王女士所飼養的泰迪犬突然奔跑而來,從張女士所駕駛的車中后側進入車底,造成了泰迪犬后肢粉碎性骨折等傷害。事發后,王女士帶自己的愛犬到動物醫院就診、治療,治療費用高達2萬余元。王女士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賠禮道歉并賠償治療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發的主要原因是涉案泰迪犬未束犬鏈,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王女士未對所飼養的愛犬束犬鏈,且任由愛犬在院內道路上奔跑,王女士作為主人沒有盡到對飼養愛犬的栓管義務,致愛犬受到傷害。王女士雖向法院提交了愛犬的《北京市養犬登記證》,但該登記證與王女士所飼養的愛犬名稱、養犬人、養犬地址均不符,無法證明王女士提交的《北京市養犬登記證》所登記的愛犬,為王女士飼養的愛犬。法院認為在此次事故中,張女士在小區內緩慢勻速行駛并無過錯,王女士作為飼養人應對愛犬受到傷害承擔全部責任,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另外,即使拴狗繩,也要防止狗繩傷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出現伸縮式狗繩導致路人頸部受傷、狗繩將路人絆倒的事件。此類糾紛,往往綜合飼養人或管理人不當使用狗繩的行為和路人是否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依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沒有拴狗繩導致愛犬受傷,不僅要自己承擔責任,在愛犬將人傷致重傷或死亡時,飼養人或管理人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2013年,周某因管理不善,導致其飼養在苗圃內的兩只杜高犬逃脫,并將在附近晨練的陳某國咬傷,導致其失血過量呼吸循環衰竭死亡。2014年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該案中,狗傷人的原因,就是因為狗的主人沒有盡到看護責任。
寵物傷人,我們還可以做哪些?
第一、利用智能科技,加強寵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實踐中,寵物傷人糾紛往往涉及寵物身份識別的問題,現有案件常常依賴于公共監控錄像來認定寵物傷人的經過和寵物的歸屬。在有的案件中,受傷者因無法舉證自己受傷系動物所致,或者無法舉證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而敗訴。因此,強制性的為寵物犬佩戴電子身份識別裝置,是可行的,例如二維碼身份卡。
第二、加強日常監管,創新監管方式。現有的不文明養犬的行為依賴于市民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或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由于工作人員有限,往往實行“舉報——處理”,造成不文明養犬者存在僥幸心理,應當建立固定的監管平臺,方便市民隨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第三、樹立證據意識,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動物傷人事件,極容易產生侵權行為證據滅失,因此遭受損害時,盡快將現場拍攝視頻或照片,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來。同時,由于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被侵權人也要承擔責任,因此不要隨意挑逗他人飼養或流浪的動物,防止自身受傷后無法得到救濟。
文明養犬,人人有責。養犬人應當按照法規規定,為愛犬辦理登記、年檢手續,這是養犬人要履行的法定義務。相信隨著國家立法的日益完善、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文明飼養意識的建立,寵物將給大家帶來更多的溫情陪伴和無盡歡樂。
日期:2021-6-25 14:31:0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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