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17 7:07:56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中國氣象局16日公布《氣象行政處罰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媒體發布傳播氣象信息的管轄等進行規范,明確對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移動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違法發布、傳播氣象信息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發布、傳播信息者所在地或者危害結果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管轄。
據了解,《氣象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0年4月出臺,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此次修訂形成的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五十六條。修訂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幾點思路:遵循權由法定原則,重點根據行政處罰法的修改內容,對《辦法》進行全面修改;適應改革需要,體現和鞏固氣象行政執法領域中取得的改革成果,如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等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結合實際工作,對媒體發布傳播氣象信息的管轄、電子數據等證據采集、罰沒款收繳、執法證件制發等制度進行規范;增強可操作性,進一步整合行政處罰程序鏈條,促進各項制度的細化和各個環節的銜接,使得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聽證程序更加規范、更加嚴謹、更加流暢。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在行政處罰的管轄和實施方面,刪除《辦法》關于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氣象資料違法行為的管轄規定;增加對大眾傳播媒介違法發布、傳播氣象信息行為的管轄權規定;完善管轄權爭議的解決機制,明確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管轄;完善“一事不二罰”制度,增加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在行政處罰程序的一般規定方面,在“行政處罰的程序”一章中新增一節“一般規定”,用以規范行政處罰程序的一些共性制度。明確公示要求,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體現全程記錄,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完善回避制度、保守秘密制度,細化回避情形,明確行政執法人員要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新增證據種類規定,明確要依法收集證據,查證屬實后作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
在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方面,將適用簡易程序的罰款數額由公民五十元以下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分別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將當場收繳罰款數額由二十元以下提高到一百元以下,增加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的規定;鑒于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時已經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刪除相關行政復議和訴訟權告知的規定。
在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和聽證程序方面,將《辦法》第二節的名稱由“一般程序”修改為“普通程序”,并對程序鏈條予以完善。增加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采集以及委托鑒定、協助調查取證的規定;明確法制審核制度,要求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完善聽證程序,根據氣象行政處罰種類修改適用范圍,延長申請期限到五日,明確法制審核、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審查應當結合聽證筆錄進行;增加集體討論制度,對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范圍作出規范;完善送達制度,針對送達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新增不在場送達、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的規定。
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方面,考慮到現實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與行政強制法相銜接,完善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在催告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善罰沒款上繳制度,明確罰沒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將“較大數額罰款”和“較大數額違法所得”從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萬元以上提高到五萬元以上;完善氣象行政執法證管理制度,明確執法證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制發。
日期:2021-8-17 7:07: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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