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4-14 7:26:34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通訊員 張建國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在龍崗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相關司法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代履行實施辦法》。這是深圳行政執法系統首次就明確“代履行”相關事項及其程序出臺規范性文件。
環境行政代履行是指由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等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生態環境部門或受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的第三人代替當事人履行相應義務和措施,并向當事人收取代履行費用的執行方式。這種方式有助于及時有效遏制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2020年9月,龍崗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在審查一起申請代履行費用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時,發現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某管理局在代履行執法程序中存在瑕疵。承辦法官經過調研,發現環境管理部門執法中的某些做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關于“代履行”的規定存在不相符的情況,而司法實踐中關于代履行費用的追繳問題也存在不同意見,且目前全市生態環境部門包括行政執法系統也無關于代履行實施及費用追繳的具體規定。
為規范執法程序、提升執法效率,龍崗法院遂向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發出關于規范代履行事項的司法建議書,建議明確適用范圍,對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內可適用代履行的事項予以梳理,進一步明確代履行的適用情形;建議規范執法程序,嚴格依照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從代履行的適用條件、實施主體、執法程序等方面制定代履行實施辦法,規范代履行執法程序。
收到司法建議書后,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及時召開會議細致研究該司法建議書的內容,根據環境執法的具體職權,共梳理出33項生態環境領域內的代履行事項并明確了適用情形,第一時間回函反饋。隨后,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迅速就制定實施辦法開啟了深入調研,市區兩級執法部門多次研究,并多次與環境資源法庭進行業務探討。通過全面梳理涉及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等多部法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規范性文件,明確了生態環境領域可實施代履行的具體事項、范圍和條件,細化了實施前后的執法程序,在今年3月正式出臺了《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代履行實施辦法》,這標志著深圳市環境執法規范化水平再上新臺階,可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最嚴密的制度保障。
日期:2021-4-14 7:26: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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