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0-5-18 6:56:30 法制日報
家住山東省日照市某小區的秦女士和李先生是同一棟樓上下層鄰居,兩家原本相安無事,但自從秦女士家在李先生家飄窗上方的放置臺安裝了一臺空調外機后,兩家產生了矛盾。李先生認為飄窗上方的放置臺應歸自己所有,秦女士占用該平臺導致自家的空調外機無處安放,但秦女士認為此行為沒有不當之處,拒不移除,兩家多次協商未果,李先生起訴至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以飄窗上方的放置臺系其房屋專有部分為由,請求法院判令秦女士將安裝在其房屋飄窗上方的空調外機移除。
東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家飄窗上方的空調外機放置臺位于李先生所購房屋的建筑物外墻,其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和利用上的排他性,購房合同未明確約定該放置臺屬于李先生所有,亦未能夠登記予以公示,故該放置臺應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不屬于李先生房屋的專有部分。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對于李先生家飄窗上方的放置臺李先生和秦女士均可合理使用,故法院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業主如何選擇空調外機安放位置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睋�,建筑物外墻屬于業主共有,任一業主都不能對其所居住房屋的外墻享有獨占的、排他的權利。當對空調外機安放位置產生爭議時,建議在物業公司的協調下,遵循公平、公序良俗和有利生活的原則充分協商,尋找互利的解決方案,化解矛盾。(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張 偉 胡科剛)
日期:2020-5-18 6:56:3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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