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4-28 13:47:56 中國法院網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日,陜西省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員傷亡索賠糾紛案。
2022年7月24日,鄧某到洋縣某商場購買了拖鞋等日常用品,到達該電梯口準備乘坐自動扶梯下樓。在踏入扶梯第一步時,其身體重心失衡,連人帶拐杖從扶梯二樓沿扶梯跌滾至一樓扶梯口,后經搶救因傷勢過重而于當天下午死亡。事發后經家屬與該商場交涉未果,鄧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經營管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38659.43元。
結合本案案情,考慮到事發后,被告工作人員已及時通知了鄧某家屬,盡到必要的通知、救助義務,鄧某自身存在很大程度的過錯。故洋縣法院酌情減輕經營者責任,判決被告洋縣某經營管理公司賠償原告因鄧某死亡的各項損失54319.05元。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由于特定主體未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這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沒有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時,安全保障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存在第三人侵權時,原則上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責任自負原則的體現。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時,如果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活動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日期:2023-4-28 13:47:5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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