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1-25 8:57:32 中國法院網
女子在游泳館游泳期間溺水,現場教練及救生員未及時發現,后女子經搶救無效死亡,家人與體育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后提起訴訟。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案件。
王某系體育公司的付費游泳會員,經常到游泳館鍛煉。2023年6月27日上午,同在游泳池的其他會員發現王某溺水,漂浮在游泳池水面上,趕緊呼救。教練和救生員呼喊王某沒有回應后將王某打撈上岸。體育公司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趕到現場后,將王某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不幸的是,四天后,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查明,體育公司經營范圍為組織體育表演活動、體育賽事策劃、體育競賽組織、健身休閑活動等事項。而游泳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運動,屬于許可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但體育公司并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體育公司作為向社會公開提供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償服務的經營機構,其對消費者負有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游泳館不僅應該設置警示標志、管理制度,更應有相應措施保護游泳者的安全。從查明事實看,體育公司未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不具備經營游泳項目的相關資質,也未按照《體育場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的規定,至少設置兩個救生觀察臺。且事故發生時,無救助人員在觀察臺指定位置觀察整個水面狀態,未能及時發現險情并在第一時間搶救,直至王某溺水漂浮被其他會員發現告知才采取施救措施,體育公司顯然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據此,法院酌定體育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付受害者家屬55.9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體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許昌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基于法律規定、合同義務或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案涉體育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游泳項目,亦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違反了特定公共場合下民事主體對安全保障的合理期待,導致發生了溺水身亡的悲劇,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日期:2024-1-25 8:57: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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