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9-13 10:57:22 中國法院網
近日,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醫療糾紛。
2021年4月4日,患者許某某因胸痛加重入住某甲醫院,經檢查后某甲醫院醫生認為其病較為危重,綜合考慮建議其轉入上級醫院某乙醫院進行治療,并將一張手寫的轉院單交給患者家屬,上面載明:“某乙醫院(西區) 某醫生 手機號碼 ”。
某甲醫院醫護人員在填寫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呼救記錄單和某甲醫院120救護車轉診病人使用通知存根時,沒有寫明轉入某乙醫院的具體院區。之后120急救車就將許某某送至某乙醫院東區,某乙醫院沒有及時請西區相關科室會診協助診療,也未予積極治療措施,后又將許某某轉至某乙醫院西區,其間相隔八小時余,延誤了治療,錯過了最佳救治時機。同年4月22日,許某某病重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危重病人轉院應視為原救治醫院救治義務的延伸,在轉院完成之前,原救治醫院應遵守診療規范,包括配備有資質的隨車醫生及搶救設施設備、有效調度車輛路線,并與接診醫院急診室聯系,最大限度保障危重病人的生命安全。該案中,被告某甲醫院未填寫轉診醫院的具體院區,直接導致急救車送錯院區,一定程度上延誤治療。被告某乙醫院作為接診醫院,未及時對患者情況作出判斷,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治療措施,在相關院區不具備治療條件時,也沒有及時與患方家屬進行溝通,充分告知,對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過錯。
而患方家屬在取得主治醫生提供的接診醫院具體院區、醫生姓名聯系電話信息后,未及時核實所到達院區是否正確,亦未及時聯系接診醫院相關負責醫生,存在過失。此外,也要考慮到患者自身病情較為嚴重危急,患者最終死亡系原發性疾病導致,故患者自身疾病也是其死亡的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
法院經綜合分析并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酌情確定被告某甲醫院對患者的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乙醫院對患者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經判決患方家屬獲賠合計101萬余元。
法官說法
危重病人轉院是為了讓患者盡快得到最適合的治療,避免因為當地醫療條件限制而導致病情延誤,此過程需要各方包括原救治醫院、接診醫院以及患者家屬各司其職,及時充分的協調溝通,交換信息,才能降低轉運風險,達到轉運目的,增加患者的生存幾率。
日期:2024-9-13 10:57:2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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