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對方當事人即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但是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預付款人將預付貨款匯入對方當事人帳戶后,即喪失了該款項的所有權。因此,該款項被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劃還貸后,預付款人無權向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請求返還。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經濟糾紛案件時,不應當將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如果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明知借款人無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與其同謀或者慫恿其通過簽訂合同收取預付貨款還貸的,預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返還已經還貸的預付貨款。
四、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預付款人承諾專款專用而又扣劃該款項還貸的,預付款人也可直接要求銀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返還被其扣劃的預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