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重新起訴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重新起訴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重新起訴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重新起訴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
195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1日省民字第277號請示已收到。茲就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上訴審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不準離婚,經過一定時期后,當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把這一起訴案件作為一個新的案件來處理,查明起訴有無新的事實根據,以及根據起訴的事實應否準許離婚。由于這是一個新的案件,所以不論是駁回起訴或者是判決離婚,都不發生撤銷原上訴審不準離婚的終審判決的問題。如果新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根據,而法院發現原上訴審不準離婚的終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即報請原上訴審人民法院審查應否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