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的請示的復函
1995年11月22日,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1995〕158號《關于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案件級別管轄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對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望認真執行。
此復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案件級別管轄的請示(1995年8月9日 滬高法〔1995〕158號)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來本市各級法院受理的各類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大幅度上升,標的金額也有很大增長。為了合理調配各級法院審判任務,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規定和你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本市當前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形勢,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市各級法院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的級別管轄作以下具體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訴訟標的金額普通民事、經濟案件為人民幣(下同)150萬元以下,涉外案50萬元以下,房地產案200萬元以下。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訴訟標的金額普通民事、經濟案件,為150—3000萬元,涉外案件50—3000萬元,房地產案200—3000萬元。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訴訟標的額為3000萬以上的普通民事、經濟案件。
上述意見當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