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實施后和貫徹婚姻法運動后的重婚經群眾檢舉人民法院應否直接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實施后和貫徹婚姻法運動后的重婚經群眾檢舉人民法院應否直接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實施后和貫徹婚姻法運動后的重婚經群眾檢舉人民法院應否直接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實施后和貫徹婚姻法運動后的重婚經群眾檢舉人民法院應否直接受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3日〔57〕院辦字第080號報告已收悉。關于婚姻法實施后和貫徹婚姻法運動后的重婚,經群眾檢舉揭發,人民法院是否直接受理問題,我們認為,這類案件不是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應直接受理,應將檢舉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法實施后的重婚案件時,可參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3年12月22日法制辦字第811號“關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納妾如何處理的問題”的解答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