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否屬毒品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關于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否屬毒品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否屬毒品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關于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否屬毒品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199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云檢研字〔1996〕第12號文《關于鹽酸二氫埃托啡片是否屬毒品范疇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屬《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圍。
二、檢察機關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非法走私、販賣、制造鹽酸二氫埃托啡的案件,不論數量大小,依照《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決定;對于醫院、藥店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鹽酸二氫埃托啡的案件,依照《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并作出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決定;對非法持有鹽酸二氫埃托啡的案件,依照《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三條的規定辦理,并作出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