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前試行調解時不必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前試行調解時不必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前試行調解時不必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前試行調解時不必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的批復
196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號關于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前試行調解工作是否應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請示已收閱。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見。即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前的試行調解工作,審判員可以獨自主持進行,不必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對調解不成的案件需要開庭審理時,再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合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