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嚴格涉外公證手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嚴格涉外公證手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嚴格涉外公證手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嚴格涉外公證手續的通知
1964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外事處、西藏分院、西藏籌委公安處:
近來違反涉外紀律和不按規定手續辦理涉外證明的事件,不斷發生。有的用鄉長或生產大隊長名義開具死亡證明書,發往新加坡使用;有的將生產大隊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直接寄到英國駐我國代辦處認證。這些違反涉外紀律的行為,已給我國的外事工作添了不少麻煩,有的造成了不好影響。為了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特規定如下:
我國公民申請辦理出生、死亡,親屬關系等等涉外證明文件,統一由法院(公證處)辦理。人民公社(鄉)、生產大隊及其他有關機關只能向法院(公證處)提供情況,均不得直接出具涉外證明文件寄往港澳地區或國外,也不得寄往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
華僑、僑眷較多的廣東省、福建省,由公安廳采取措施,將本通知精神口頭傳達到公社和生產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