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陰私案件可否公開宣判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陰私案件可否公開宣判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陰私案件可否公開宣判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陰私案件可否公開宣判等問題的批復
196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行字第25號請示已收閱。關于陰私案件是否可以公開宣判等問題,經我們研究后,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于依法不公開進行審理的陰私案件,審理后可以立即宣判的,雖無群眾旁聽,仍應立即宣判;審理后需要另訂日期宣判的,可以酌情在有關知情人員的范圍內進行宣判,一般地不要在群眾中公開宣判或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執行。但對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等案件,為了有效地打擊和預防這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在發案比較突出的地區,可以選擇個別罪惡嚴重、民憤很大的典型案件,組織一定范圍的群眾會或群眾代表會(如街道、公社、工廠、商店、學校等一定范圍的群眾會或群眾代表會)公開宣判或宣布執行。對于通奸案件和陰私案件中的少年犯,不得在群眾會上進行宣判或宣布執行。
人民法院在制作陰私案件判決書的時候,應注意省略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的名字,不敘述犯罪的詳細情節,以及不使用其他可能產生副作用的詞句,以保全被害人的名譽和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二、人民法院處理涉及個人陰私的案件,仍應依靠知情群眾查明事實、證據,并征求處理意見。在查明事實和征求處理意見后,對屬于人民內部的犯罪可不予判刑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個別教育批判仍未解決問題的,可以組織被告人的親友、鄰居和知情群眾對被告人進行必要的教育批判,幫助他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對屬于人民內部的陰私犯罪有必要判刑的被告人和屬于四類分子的陰私犯罪應予判刑的被告人,則可徑行依法判處,不必組織群眾進行批判和斗爭。
此復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陰私案件可否公開宣布問題的請示 (64)法行字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向市、區(縣)法院干部傳達吳德峰副院長在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提綱后,在討論中對吳德峰副院長講話中提出的“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和奸情案件,不宜公開宣布”的問題,提出兩個問題不明確。即:陰私案件今后是否可以公開宣判?陰私案件是否可以采取依靠群眾制服的辦法進行處理?經我們研究認為: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0月18日法研字第20865號“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仍應向社會公開的批復”精神。我們意見,陰私案件可以公開宣判。但一般地不能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執行。根據斗爭形勢需要可選擇個別罪惡嚴重、民憤極大的典型案件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執行,但在判決書中應注意避免敘述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細節和注意保全被害人的名譽。陰私案件中的少年犯罪,不論情節如何,一律不能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執行。
二、陰私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也不能采取依靠群眾制服的辦法,即不能采取召開群眾會進行批判斗爭的辦法進行處理。但可依靠知情群眾個別進行調查,同時對少數案件,在一定范圍內(知情親友和所在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參加)進行說服教育也是可以的,而應注意不能形成斗爭會。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批示。
196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