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出國公民辦理各項證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出國公民辦理各項證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出國公民辦理各項證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出國公民辦理各項證明問題的批復
197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3)滬公軍審發字第244號請示悉。現將你院請示的幾個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經批準去國外的我國居民,需要辦理出生、學歷、經歷等證明應由何地人民法院(公證處)辦理的問題。我們認為:由于出境人員的出生、讀書、結婚有的不在批準出境地,甚至有的還分別在幾個不同的地方。如讓當事人到出生、讀書、結婚地人民法院(公證處)辦理,諸多不便。故此類證明應由批準出境地人民法院(公證處)辦理。
二、關于我基層政權機關發給的結婚證書是否需要人民法院(公證處)予以換發的問題。我們認為:我基層政權機關發給的結婚證書,大小不同、格式不一;有的紙張太差,有的因保存不善已經破損;加之發證單位名稱不一等情況,不宜帶往國外。應一律換發我人民法院(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書。此項證明書要用道林紙印刷。(右上角貼當事人照片,并加蓋鋼印。)
三、關于親屬關系證明書應于何時辦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對那些因出境探親或定居而要求辦親屬關系證明書的,應在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附件:關于涉外公證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請示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外公證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近來,我們在辦理涉外公證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問題,如何處理,我們沒有把握,特報告如下:
一、本市一些居民經批準出境去香港或國外,要求發給結婚證明、小孩出生證明或學歷證明,但他們是在外地結婚、出生或在外地學校畢業,對此類證明書應由當地法院、公證機關出證,還是由我們批準出境地出證?如由我們出證證明在外地發生的法律事實是否妥當?我們意見對此涉及公證工作地區管轄范圍,并為便于就地查明事實,似由結婚、出生、學校所在地司法機關出證為宜。
二、有不少經批準出境的本市居民要求將原在本市結婚登記機關所發的結婚證書調換由我公證機關所發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對此類申請應如何掌握?哪些結婚證書予以調換發給夫妻關系證明書,哪些不必調換?我們現對原結婚證書雖系區、縣革委會所發,但在證書上印有最高指示、語錄或系地區街道革委會所發的,給予換發,以便申請人在國外使用,對在文化大革命前由區、縣人民委員會所發的結婚證書則不再換發。
三、本市居民擬出境去外國探親或定居,由他們國外的親屬向僑居國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入境手續,向我們要求發給親屬關系證明書以便申請入境,但在國內尚未向我公安部門申請出境或還未批準,對此類親屬關系證明是否可先發給?還是須待公安機關批準出境后再可發證?我們已收到幾件這類案件,由于未辦過,提不出具體意見。這樣做是否妥當,我們亦無把握。
特此報告,請批示。
197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