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委托朝鮮法院征求離婚案件在朝一方當事人意見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委托朝鮮法院征求離婚案件在朝一方當事人意見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委托朝鮮法院征求離婚案件在朝一方當事人意見等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委托朝鮮法院征求離婚案件在朝一方當事人意見等問題的函
1974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金英姬與白萬福離婚一案,應由金英姬提供白萬福在朝鮮的住址,以便委托朝鮮有關法院征詢意見。如金英姬確實不能提供白萬福所在地址,找不到對方下落,無法征求其對離婚的意見,則可比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無通訊關系連續已滿兩年后,予以缺席判決。
了解到白萬福的住址后,由牡丹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給朝鮮男方住地的有關法院寫一委托書,附上詢問提綱及金英姬申請離婚書副本,請該法院代向白萬福征求意見。(注意申請離婚書中只扼要說明申請理由即可,不要寫上涉及兩國關系的、尤其是影響兩國友誼的詞句。)這些文書,用中文和正式公函,由你院審查后,直接函請外交部領事司代辦即可,不必再經我院。
如金英姬能提出白萬福同意離婚的信件,經過認真審查,證實并非偽造,則可作為雙方同意離婚,由民政部門登記,或由基層法院作為調解處理。協議調解文書由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發給金英姬自行送達。
現將金英姬離婚案件一、二審卷宗各一本退回,請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