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證件的認證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證件的認證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證件的認證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轉發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證件的認證事》的通知
1975年6月13日,最高法院辦公室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證件的認證事》的函轉發給你們,請轉告所屬的有關單位照此辦理。
我們1975年4月9日(75)法辦司字第19號函作廢。
附: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在馬來西亞使用的證件的認證事 1975年6月10日 (75)領認文字第262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
馬來西亞駐華大使館最近通知,大使館可以受理中國公證機關發出的各種公證文件的認證。為此,今后凡欲往馬來西亞使用的各種公證文件,可送領事司認證后轉馬來西亞駐華大使館辦理認證。該館免收認證費。
以上請通知各地公證處(法院),照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