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50號《關于執行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閱。現答復如下:一、在我院〔78〕法辦研字第14號批復下達以前,已判處的有期徒刑罪犯,收容審查日期沒有折抵刑期,現在是否予以折抵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對這類犯人中仍在服刑的,可予以折抵;已服刑期滿的,即不必再作變動。二、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應以最后一次收容審查(即與逮捕、起訴相銜接的那次收容審查)的日期折抵刑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