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復
1983年9月3日,最高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六日十六日(83)青法研字第36號關于退休費能否作為家庭共同財產來繼承的請示報告收閱。經研究,原則上同意你院意見。即肖桂蘭的住房補助費應為夫妻雙方共有,屬于其夫趙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高原生活補助費不屬共同財產,應歸肖個人所有。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