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備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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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朔州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備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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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發〔2010〕7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朔州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備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朔州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備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朔州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為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備金(以下簡稱《預備金》)的使用管理,有利于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統一實施,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本市境內從事煤炭開采的各類企業以及使用預備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和項目部門。
第三條 預備金使用的范圍按照《朔州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執行。
第四條 預備金的使用管理必須突出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相關企業和財政審計部門全程參與監督等五大特點,確保資金的使用管理到位。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五條 擬使用預備金的環境治理保護方案,必須納入經上級部門批準的市、縣區煤炭開采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護中長期總體規劃。
第六條 方案治理內容要與具體產煤企業有直接或間接關聯。工程項目方案的提出,由相關部門牽頭,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后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項目確定后應書面告知相關企業。
第七條 環境治理保護方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應按方案確定的治理內容報相關部門,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
第八條 每個項目必須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執行項目法人制、政府采購制(其中已含項目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管制和合同制。
第十條 項目實施政府采購時,相關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文件和項目采購中標價以及項目工程進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從專戶中安排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每年首季和相關企業結算上年資金支出,同時匯總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為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預備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并確保項目工程及時啟動實施,資金的使用實行預撥和報賬審批制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環保、國土、水務、林業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要求、質量指標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時,市、縣區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驗收,審計部門應對項目進行決算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送相關企業。
第十七條 相關煤礦企業有權對預備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查詢。
第十八條 預備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