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汕尾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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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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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辦〔2010〕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汕尾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五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節能工作的意見》(粵府〔2006〕120號)、《印發廣東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2007〕66號)精神,設立汕尾市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實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示范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三)保證項目評審和資金使用的公平、公開和公正。
(四)嚴格監督、專款專用。
(五)統籌安排、講求效益、實行績效評價。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同市經貿局審定、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負責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市經貿局負責項目管理,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評審,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市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六條 市節能專項資金重點扶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支持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宣傳培訓和節能工作表彰獎勵等相關項目,其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既可以由企業自主實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具體包括:
(一)重點節能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廣東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粵經貿環資〔2007〕497號)中確定的十大重點節能工程項目中的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余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區域熱電聯產、綠色照明等項目,重點耗能企業其他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循環經濟試點單位重大項目以及配套支持國家循環經濟試點重大項目,市政府決定的由本專項資金承擔的項目;
(二)節能服務平臺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能力建設以及開展能源審計、監測、評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務項目;
(三)先進節能產品、設備的推廣與應用項目以及配套支持國家高效照明產品推廣項目;
(四)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義的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工業“三廢”資源化利用項目、木材節約代用項目、以提高專業化、規模化水平為主要內容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重大項目;
(五)清潔生產項目,主要包括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實施的節能、降耗、減污項目以及鋼鐵、造紙、印染、化工、電力、建材、電鍍等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工程及環保產業化示范項目;
(六)宣傳培訓和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宣傳培訓、政策研究、交流合作、節能監察(監測)能力建設等。
(七)節能工作表彰獎勵項目,主要包括市政府對節能先進縣(市、區)、市直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除符合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單位法人;
(二)配備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以節能技術改造獎勵為主,具體支持方式根據項目特點確定。其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一律采取獎勵方式,獎勵金額與實際節能量掛鉤;其他項目采取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九條 適當實行市縣聯動推動節能技術改造,由市經貿局根據每年節能工作需要與有關縣(市、區)政府簽訂市縣(市、區)聯動合作協議,由市、縣(市、區)各安排一定資金,共同支持當地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適當與市縣(市、區)共建先進制造業基地聯動配套,主要包括支柱產業、戰略產業共建,區域支柱產業、特色產業或產業轉移工業園共建,以及重大工業項目共建。
第四章 資金的專項標準和核定辦法
第十條 項目扶持標準是: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節能量按200元/噸標準煤獎勵。節能量是企業通過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直接產生的,并且能夠核定。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項目,由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獎勵資金的70%獎勵給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單位,30%獎勵給終端用戶。
(二)其余項目補助金額根據投資額或者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節能量核定采取企業報告,第三方審核,政府確認的方式。企業提交項目實施前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及計量檢測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對出具的節能量審計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 市經貿局對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公布的我市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監管。對節能量審核報告嚴重失真的審核機構,市經貿局要報請省經貿委將該審核機構從省公布的名單中予以除名,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十三條 根據我市節能工作的發展情況和工作重點,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有關單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具體組織。
第十四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政策以及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要求;
(二)項目符合國家、省和市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序;
(三)申報節能技術改造獎勵項目還應具備:(1)具有較為完善的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2)列入監管的重點耗能企業,必須完成能源審計報告并通過審核,節能考核等級必須為基本完成以上;(3)節能量在2000噸標準煤以下、500噸標準煤以上。
第十五條 提出專項資金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單位基本情況表以及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項目的備案、核準或者審批文件;
(六)有相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復;
(七)本項目近年獲得國家、省級財政資金專項情況說明;
(八)申報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九)其他需要證明的材料。
其中,宣傳培訓和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單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款申報材料;表彰獎勵根據相關考核評定結果實施,不需要另行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屬市屬單位項目的,由市行業主管部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企業集團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向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屬縣(市、區)單位項目的,由所在地同級經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對申報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 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對部分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的項目進行核查,形成項目初步計劃在市經貿局網上公示,自發布公示之日起5日無異議的,確定并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 實行市縣(市、區)聯動推動節能技術改造的地區,其申報項目參照上述程序進行,市在市縣聯動確定的資金額度內予以安排項目。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的項目,不給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近三年內發生過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面臨正在進行的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單位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或正面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與會計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下達的資金計劃,市財政局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其中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市屬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實行集中支付,縣(市、區)單位項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并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市屬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主管部門(市屬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縣(市、區)單位項目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
第二十一條 節能技術改造獎勵項目竣工驗收后,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局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審核報告并承擔責任。市財政局根據節能量審核報告與縣(市、區)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下達或扣回獎勵資金。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縣(市、區)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后,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節能獎勵資金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
(二)收到補助金的項目單位為企業的,應通過專項應付款進行核算;項目單位為行政單位的,通過撥入經費(撥入專項經費)進行核算;項目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通過撥入專款進行核算。
第七章 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扶持項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項目終止。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經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市財政局與市經貿局根據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共同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并根據合同對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規定審核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的有關資料,并加強對項目建設及項目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人事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的通知》(粵財評〔2004〕1號)的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檢查制度。市經貿局、市財政局按規定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項目承擔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除將已撥付的資金全額追回外,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市經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