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吉林省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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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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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辦發 【 2010 】 7號
東昌區、二道江區人民政府,通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駐通國省屬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吉林省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并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按《辦法》規定,市財政局建立“抗洪救災”資金專戶,對市直各部門和相關單位接受的各類抗洪救災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東昌區、二道江區、通化經濟開發區接受的各類抗洪救災資金,按《辦法》規定分級管理。
二、東昌區、二道江區、通化經濟開發區要按規定報送接受抗洪救災資金或物資情況、物資儲備變動情況,由市財政局按《辦法》規定,匯總后上報市政府和省財政廳。
三、市水利局等有抗洪救災物資儲備的部門或單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財政局報送儲備物資變動情況表,明確使用用途。
四、各部門和相關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在3日內將接受的各類抗洪救災資金或物資填列統計表并附情況說明,報送至市財政局經濟建設科。抗洪救災資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統籌、調配和安排,專項專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抗洪搶險、受災群眾安置和災后恢復重建(以下簡稱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確保抗洪救災資金物資使用的安全、規范、有效,為抗洪救災工作提供有力的資金物資保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洪救災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補助、地方政府捐贈、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社會各界捐贈,以及其他渠道捐贈用于抗洪救災的資金。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包括省和市(州)、縣(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用于抗洪救災的資金。
(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包括中央財政用于抗洪救災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和財力性補助資金。
(三)地方政府捐贈資金,包括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各級政府捐贈我省各級政府的資金,省內市(州)、縣(市、區)政府間捐贈的資金。
(四)上級主管部門撥付資金,包括中央、省、市(州)主管部門直接撥付下級政府對口部門的抗洪救災資金。
(五)社會各界捐贈資金,包括各級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等捐贈的資金。
(六)其他渠道捐贈資金,包括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際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抗洪救災物資,是指省、市(州)、縣(市、區)政府部門集中儲備、采購和上級調撥,以及社會各界等捐贈用于抗洪救災的各類物資。
第四條 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由各級政府統一管理,統籌調配,合理使用,最大限度發揮使用效益。
第二章 資金接收管理
第五條 抗洪救災資金接收,由各級財政實行統一管理。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和中央財政補助的抗洪救災資金,按現行財政預算制度管理。
(二)地方政府捐贈資金,納入接受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三)上級主管部門撥付資金,納入接受方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以下簡稱部門單位)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完善抗洪救災資金的管理制度。部門單位對接受的上級主管部門撥付或社會各界捐贈的抗洪救災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專人負責,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部門單位向捐贈單位和個人開具票據,要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吉林省接受社會捐贈專用票據》。
第七條 省級部門單位接受中央主管部門撥付的資金,以及社會各界等捐贈的資金,應于收到資金次日上繳省財政專戶,并向省財政廳報送《吉林省省級部門單位接受抗洪救災資金統計表》(見附件1)。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抗洪救災資金的使用,要統籌安排、安全規范、科學高效。
第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管理的抗洪救災資金,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資金撥付的審批程序,撥付資金時,要明確具體用途。主管部門轉撥抗洪救災資金,要及時撥付到位。在抗洪搶險應急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和上級指令,可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資金撥付渠道暢通。
第十條 中央財政補助的用于抗洪救災方面的資金,以及省政府接受的地方政府捐贈資金,明確具體用途的,按要求使用;沒有明確具體用途的,根據全省抗洪救災需要,由省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部門撥付的用于抗洪救災方面的資金,按照規定使用,需要落實到具體使用單位和項目的,由接受資金的省級部門單位商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各界捐贈的抗洪救災資金,捐贈方明確特定捐贈對象和使用意向的,按捐贈方要求使用;捐贈方沒有明確特定捐贈對象和使用意向的,由接受資金的部門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安排使用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抗洪救災資金用于工程項目的,除應急搶險工程外,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抗洪救災資金用于物資采購的,除緊急搶險救援急需物資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抗洪救災資金直接補貼受災群眾的,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基層組織應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公示、公告,并登記造冊,完備手續。
第四章 物資籌集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抗洪救災物資,各級政府要統籌管理,統一調配。
第十七條 省級抗洪救災儲備物資,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抗洪救災物資采購、儲備等所需資金的籌措撥付,儲備物資處置、損耗、報廢、核銷的審批,掌握儲備物資庫存變動情況。
(二)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應急預案的物資配置要求,負責抗洪搶險物資的采購、儲備和調配管理,并對物資使用進行跟蹤問效。
(三)省民政廳按照應急預案的物資配置要求,負責受災群眾生活安置物資的采購、儲備和調配管理,并對物資使用進行跟蹤問效。
(四)省工信廳按照應急預案的物資配置要求,負責抗洪救災機電油料、通訊器材、藥品器械的采購、儲備和調配管理,并對物資使用進行跟蹤問效。
(五)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政府決定履行物資采購、儲備和調配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省級抗洪救災物資堅持日常儲備和應急采購相結合的原則。日常儲備實行統籌規劃,定額管理,由相關主管部門商省財政廳提出儲備品種、數量及所需資金額度的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后,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辦理。應急采購,根據有關規定和上級指令,可先行采購,后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省級各抗洪救災儲備物資主管部門,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儲備物資臺賬,嚴格物資采購、入庫、保管、出庫、回收、核銷手續,堅持定期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省級各抗洪救災儲備物資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管理方式,對庫存物資實行輪換儲備,并充分掌握和利用社會物資資源,加快建立物資儲備動態循環系統。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物資儲備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全面、準確、及時報送物資儲備信息,保證信息渠道暢通;每季度終了5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儲備物資變動情況。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每季度終了10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儲備物資變動情況表》(見附件2)。省財政廳定期向省政府應急辦通報有關情況。應急時期按要求時限報送。
第二十二條 省級各部門單位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的抗洪救災物資,要嚴格收發程序,分類登記造冊,報省財政廳備案。對大宗、重要物資的分配使用,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省級各抗洪救災儲備物資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修訂或制定專項儲備物資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抗洪救災所需資金物資及災情統計上報工作,做到各項基礎數據真實完整,為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提供可靠依據。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應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抗洪救災資金籌集、分配、使用情況,應急時期按要求時限報送。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省級相關職能部門、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報送抗洪救災資金物資年度報表。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抗洪救災項目管理,及時掌握項目進展和資金物資使用情況,對違紀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的部門單位,要建立捐贈資金物資使用、管理的信息反饋制度,按照捐贈方要求,及時反饋捐贈資金物資的去向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財政監督管理職能,對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管,對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的重點環節開展專項檢查,使每個項目、每筆資金處于有效監控之中,確保抗洪救災資金按規定使用。對滯撥滯留、違規分配、虛報冒領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等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在全省范圍進行通報,并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同時,財政部門相應扣減違規部門單位的專項經費,省財政廳相應扣減違規市(州)、縣(市)的轉移支付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的募集、接收、劃轉、分配、采購、使用、管理等各個環節的跟蹤審計,規范救災資金物資的使用管理,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確保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的及時、安全、規范、有效。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抗洪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貪污私分、截留克扣、擠占挪用救災資金物資等違紀違規行為,要迅速查辦,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遲滯撥付救災資金物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募集、接受、分配、使用抗洪救災資金物資,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其他自然災害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