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管理規定
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管理規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管理規定
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管理規定》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質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和組織,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恩施州清江質量獎(以下簡稱“清江質量獎”)是州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本州行政區域內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清江質量獎的評定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自愿申報、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進行,堅持從嚴掌握、寧缺勿濫。
清江質量獎每兩年評定1次,每次授予獲得清江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1家;對入圍候選企業或組織,可設置不超過3名的清江質量獎提名獎。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授權州質量興州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推動、指導、監督清江質量獎評審活動,并決定清江質量獎評審的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恩施州質量興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領導小組設立“清江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委會),依照本規定負責清江質量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專家評委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組成。專家評委會管理辦法由州質量興州工作領導小組制訂。
第六條 專家評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清江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二)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三)審議清江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并報請州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專家評委會應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并根據工作需要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遴選評審員:
(一)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方法和技術;
(二)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經營、管理工作經歷,有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和創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嚴明,廉潔自律,有敬業奉獻精神。
評審員不得參加與自己利益相關企業或組織的評審工作;不得傳播影響評獎公正性的錯誤或誤導信息,不得泄露相關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 本州及各縣市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所屬行政區域內企業或組織的發動、培育、推薦和申報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委會委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評審標準
第九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清江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州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5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3年以上,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生產經營性企業或組織近5年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管理水平居本州同行業領先地位,且生產性企業必須使用注冊商標,非盈利性組織的社會貢獻位于本州同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由本州有關主管部門或縣市政府推薦。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作為清江質量獎的參評對象: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境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的;
(四)近3年內產品被抽查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內有違反社會保障、稅收等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清江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應當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專家評委會參照《湖北省長江質量獎評定標準》,結合本州實際,制訂清江質量獎評審的具體標準和行業評審實施指南。具體標準應當將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湖北省名牌產品稱號以及經營規模、經濟效益、社會貢獻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章 評審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專家評委會應當在開展清江質量獎評審30日前,在中國·恩施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清江質量獎的,應當如實填寫《恩施州清江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交相關資料,經本州有關主管部門推薦或者經縣市主管部門初審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專家評委會辦事機構。
專家評委會辦事機構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四條 專家評委會辦事機構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五條 專家評委會辦事機構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清江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入圍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委會審議。
專家評委會召開會議審議、表決,并根據表決結果擬定清江質量獎和清江質量獎提名獎名單。
第十六條 清江質量獎和清江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名單經州質量興州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專家評委會在中國·恩施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異議。征求異議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專家評委會復審認定異議不成立的,由專家評委會將清江質量獎和清江質量獎提名獎的擬獎名單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州人民政府對批準授予清江質量獎和清江質量獎提名獎的,予以表彰,頒發獎杯、證書,并向獲得清江質量獎和清江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獎勵20萬元、5萬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清江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由專家評委會提請州政府批準后撤銷其清江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取消其4年內申報清江質量獎的資格。
第二十條 專家評委會及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評審組及評審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審活動,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州監察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清江質量獎評審活動的監督,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應當依法依紀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堅持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斷創新并持續提升績效水平。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與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促進全州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注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再次申請清江質量獎應于3屆以后。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頒發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清江質量獎標志、獎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