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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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中央、省屬駐州各單位:
現將《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Ο年四月一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云南省內部審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獨立客觀地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為。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資金管理量較大或者資金使用量較大的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一)使用、管理財政撥款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基金、社會性公共基金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國有金融機構;
(四)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配備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工作人員。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依法審計,保守秘密。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實施審計,不得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
第七條 州、縣(市)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州、縣(市)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內部審計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由州、縣(市)審計機關及其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單獨設立,不得設立在單位財務會計機構內。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人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對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內部審計結論應當作為本單位考核、獎懲、任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負責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配備具備一定審計、會計、經濟和工程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并保持相對的穩定。
內部審計人員由本單位按照管理權限任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和聘任。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外勤工作經費標準比照同級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審計人員的外勤經費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專職審計人員的外勤經費標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提出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指導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會議、審計人員的培訓,理論研究及有關資料的編寫工作,總結推廣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四)負責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審計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工作;
(五)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本單位經濟活動中重大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
(七)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產、財務計劃及收支、經濟效益、經濟責任、基本建設、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
(八)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九)辦理審計機關和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權限:
(一)要求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有關機構按規定報送經濟活動、財務分析、會計報表等有關文件資料;
(二)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會計憑證、賬冊、報表、核實資產和財產狀況,查閱有關賬戶和資料;
(三)參加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有關會議;
(四)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
(五)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經營管理建議,并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六)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法規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督促審計結論的執行;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經主管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暫時封存有關的賬冊資料;
(八)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報經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通知書,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送達被審計單位。涉及個人經濟責任的審計項目,應當抄送被審計對象。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人員)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人員)的意見進行復核,報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下達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對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申訴。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年度審計計劃、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年度工作總結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隱瞞審計中查出的問題,或者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由縣級以上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亂、造成資產流失嚴重的部門和單位,由主管部門依法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州、縣(市)審計機關應當作為審計重點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內部審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西雙版納州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