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關于提高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提高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關于提高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財務部門:
經國務院同意,決定提高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發生活補貼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條件的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三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半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
五、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作為生活補貼。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執行。2011年增發的生活補貼,請于7月1日前發放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