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轉讓后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復
關于合同轉讓后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合同轉讓后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復
關于合同轉讓后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批復
1986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6]1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佳木斯市輕工機械廠(供方)同撫順市繡品工藝廠(需方)在佳木斯市簽訂的購銷背心袋制造機合同,經雙方與撫順市包裝總廠協商,一致同意撫順市繡品工藝廠將合同轉讓給撫順市包裝總廠履行,并在撫順市辦理了轉讓手續后,新的法律關系產生,原法律關系消滅.轉讓合同共同簽字蓋章的所在地撫順市應為本案合同簽訂地.轉讓合同規定的發貨地是佳木斯市,故合同履行地仍在佳木斯市.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據來文反映,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比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早一天收案;而且,本案標的物在撫順市,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又是產品質量問題,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案應由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受理.
此復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