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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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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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政辦〔2012〕30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0月14日
貴港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 施機關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限。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我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 我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市范圍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市、縣(市、區)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禁止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綜 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七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作為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
第八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 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照第七條的規定,確定與具體的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實施標準。
第十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于違法事實、性質、情節、 社會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以及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處罰不同;
(三)在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但濫施行政處罰或者未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五)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十三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于重大違法行為需要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序,明確執法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 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的政府法制機構和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并向社會公開;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配套制度并向社會公開,包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查分離制度、查處分離制度、罰繳分離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是否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是否認真查處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
(四)是否建立法制機構審核制度;
(五)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
(六)對同一違法案件中兩個以上實施相同或相近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
(七)作出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八)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十七條 各行政機關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 況,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內容,納入全市績效評估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 量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政府法制部門依法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 2012 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