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昌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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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昌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昌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金政發〔2012〕98號
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
《金昌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金昌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金昌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甘肅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公民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市、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日常工作。
公安、財政、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司法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其他組織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以身作則,帶頭見義勇為。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客觀宣傳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弘揚正氣、褒揚見義勇為人員,及時報道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有關活動。
第六條 市、縣(區)政府要設立見義勇為獎勵保護基金。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途徑。
第七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主要用于: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二)傷亡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見義勇為宣傳活動費用;
(四)其他必要開支。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可以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或者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使之減輕、免遭損害或者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制服或抓獲通緝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偵破重大案件的;
(三)在搶險救災、救人活動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其他在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中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確認。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行為者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在90個工作日內向見義勇為發生地的市、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舉薦或者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有特殊情況不能申報的,可延長60個工作日。申報時要提供身份證件,提交有關材料及證明。
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見證人和相關單位要如實為見義勇為人員的行為提供證明。
第十條 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接到舉薦或者申請后,要及時調查、核實。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要自接到舉薦或者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時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并予以確認;情況特殊的,確認時限可以延長至60個工作日。
對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報縣(區)政府批準,予以表彰、獎勵。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要向申報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認為批準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予以表彰、獎勵。不予確認的,書面通知縣(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對有特殊貢獻、重大貢獻的見義勇為人員,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認為符合上級獎勵標準的,自給予表彰、獎勵之日起30日內報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申請人對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申請再次確認。再次確認時間為60個工作日。再次確認為終結確認。
第十三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1.授予榮譽稱號;2.頒發獎金;3.其他獎勵。
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分為市、縣(區)二個等級,由同級人民政府授予,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縣(區)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一次性發給1萬元獎金。其中犧牲或致傷致殘的,根據其在見義勇為中的表現,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量的獎金。其中犧牲人員發給其直系親屬;無直系親屬的,發給與犧牲人員生前認定有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二)對獲得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一次性發給2萬元獎金。其中犧牲或致傷致殘的,根據其在見義勇為行為中的表現,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量的獎金。其中犧牲人員發給其直系親屬;無直系親屬的,發給與犧牲人員生前認定有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十五條 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升學、入伍、錄用公務員、聘用職工等的優先權。
第十六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除本人要求保密的外,要公開進行。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享有醫療保障、誤工補貼、生活補助等優先權,其傷殘撫恤、人身安全要受到特別保護。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要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各醫療機構要及時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或拖延搶救治療。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犧牲的,其醫療費、傷殘補助、喪葬費、撫恤費和有關賠償費用,要依法由加害人、責任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申請確認工傷,鑒定傷殘等級。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在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由行為確認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在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單位要視為正常出勤,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負傷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按有關傷殘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負傷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給予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撫恤規定辦理。
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近親屬的勞動就業,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妥善安置;家庭生活低于當地城鄉居民生活平均水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對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協助偵破重大案件的見義勇為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需要特別保護的,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見義勇為行為不及時確認或者確認失誤,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對見義勇為人員不及時救治的;
(三)拖延或者拒付見義勇為人員醫療費和其他費用的;
(四)對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未予保密、保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
(六)貪污、挪用見義勇為獎勵、保護經費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扣減見義勇為人員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對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不進行適當調整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批評,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取消榮譽稱號,收回獎金及相關補助。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發布的《金昌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