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詐騙投機倒把案件的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詐騙投機倒把案件的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詐騙投機倒把案件的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詐騙投機倒把案件的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
1987年6月24日,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各軍區、海軍、空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有的單位提出,軍隊辦理盜竊、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案件如何掌握數額標準的問題。經研究,特提出如下數額標準,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盜竊罪的數額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結合軍隊的實際情況,軍隊辦理盜竊案件,數額仍按中央軍委1979年第十一號文件精神掌握。即:個人盜竊公私財物5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糧食1500斤以上,為“數額較大”;15000斤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關于投機倒把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5年7月18日《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