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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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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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辦發〔2013〕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科學合理地發揮表彰獎勵激勵作用,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評比表彰工作,充分發揮表彰獎勵的激勵作用,調動旅游從業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強從業人員隊伍建設,促進旅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旅游局共同舉辦的面向全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活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旅游局共同組成全國旅游系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旅游局人事司,負責評選表彰日常工作。
第四條 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每五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評選表彰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二)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原則;
(三)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原則。
第六條 旅游系統先進集體評選范圍為全國旅游系統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應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民主,決策科學,密切聯系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近5年內未發生過違法違紀事件,無重大投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紀律嚴明,重視旅游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管理水平在全國旅游系統中處于領先地位,工作業績突出;
(二)注重提升旅游服務質量,鼓勵旅游服務創新。員工隊伍素質高,做到文明服務、個性服務、細微服務,整體服務質量在全行業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三)自主創新能力強,與時俱進,能及時研究旅游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創旅游工作新局面,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在旅游行業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充分調動旅游工作者的積極性,營造促進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七條 旅游系統勞動模范評選范圍為全國旅游系統企業的在職職工;旅游系統先進工作者評選范圍為全國旅游系統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應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勤政廉潔,熱愛旅游事業,立足本職,奮發進取,勇于奉獻,在旅游行業中作出突出貢獻,處于領先地位,近5年內未發生過違法違紀事件,無重大投訴,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鉆研能力強,業務水平高,工作質量優,勇于創新,實踐經驗豐富,具有很強的應變能力、協調能力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業績突出,在旅游行業中享有較高威信,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二)在保護國家、集體、游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集體、游客利益以及捍衛國家法律、法規,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業不正之風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三)在旅游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積極開展技術攻關,能及時解決本崗位高難度的技術問題,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長期堅守在條件艱苦、工作困難的地方,盡職盡責,成績突出,為旅游業發展作出貢獻,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
(五)事跡突出,具有先進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八條 旅游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名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省先進集體、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名額根據本省基本單位和從業人員數量確定。
副司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司局級以上單位和干部不納入評選范圍。已經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個人一般不再參加評選�?h級以上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干部和企業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但在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并在教學、科研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專家和學術帶頭人,可以按科研人員對待。
第九條 評選表彰工作程序:
(一)基層單位按照評選條件經民主程序提出推薦集體或個人,并在本單位公示。
被推薦人選為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征得人事(組織)部門同意,并征求紀檢、監察、計劃生育等部門的意見。被推薦對象為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應征求工商、稅務(國稅、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紀檢監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二)各省(區、市)旅游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本地區推薦人選,并在本地區范圍內公示。
(三)全國旅游系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推薦人選,并在全國范圍內公示。
(四)全國旅游系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旅游局聯合表彰。
第十條 獎勵待遇
(一)對被授予旅游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單位,頒發獎牌和證書。
(二)對被授予旅游系統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
(三)旅游系統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榮譽稱號:
(一)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評選程序或審批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個人因違法違紀被吊銷職業證書,或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榮譽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撤銷榮譽稱號,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獎章、獎牌和證書,停止其享受的各種待遇。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選表彰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評選表彰活動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