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0)新法發字第65號關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報告收悉。現就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發往國外的訴訟文書轉遞辦法問題,請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78)法民字第12號給廣東省高級法院批復中的規定辦理。即“發往國外的法律文書需要經上級法院審查認可,再由中級法院報請外交部領事司轉遞”。
二、關于管轄問題,同意你院意見,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為一審。
三、關于趙鏡瑜訴狀的查證問題,穩妥的辦法,是經我駐加使領館辦理認證手續。如你院認為與其留在國內的筆跡對照有把握,不經使領館認證也可以。
此外,根據趙在訴狀中反映的情況,請注意多做李春貴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離婚對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財物處理等亦應妥善解決。
出國的法律文書,注意保證政治質量。
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據我伊犁州分院報告及所附材料,新源縣東方紅農場女教師趙鏡瑜,1968年與同場農工李春貴結婚,生2男1女。該趙于1978年去加拿大探親,現從國外寫信給新源縣法院,訴請離婚。伊犁州分院認為,須查清趙現在的國籍,以確定案件管轄,并就查證、征詢意見和送達法律
文書的途徑及文書審核問題請示我院。
我們認為,根據趙鏡瑜信中措辭及其去加拿大時間尚不太長的情況,似可不再查證,經認定她仍保留著中國國籍。根據法院干部業務水平不高和缺乏實踐經驗及外事與僑務機構的設置等情況,我們過去規定,一方在境外的離婚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寄往境外的文書由我院審
核。目前,仍可維持這種方法。趙、李離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審。
惟向境外一方征詢意見和送達文書及查證情況的途徑較難確定。查過去有關文件,針對不同情況或在不同時間,對這一問題有過多種規定,如通過僑務機關或駐外使領館轉遞,通過律師機構接觸,通過外交途徑辦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義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親屬或由境內一
方轉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來,除前列最后一種外,其余途徑實際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種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響境外一方的訴訟權利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弊病。此外,趙鏡瑜訴請離婚一案,境外一方為原告,又與以前的多數案件不同。盡管趙在訴狀中已對許多重要問題
表示了意見,但審理中或許還有須向其訊問或與之商洽的事項。至于趙的訴狀及其以后文書的簽署,如何認定確系其本人所為,我們考慮,在加拿大查證可能有較多困難,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單位對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筆跡即可?對于沒有這種條件的案件,還應考慮認證辦法。
征詢、查證、送達途徑究應如何解決?我們對其他一些問題的看法是否妥當?還須注意什么別的問題?請指示。
1980年6月30日
198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