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4〕553號
部機關各司局: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和《中央編辦關于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14〕36號),《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部研究同意,現印發執行。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8/P020140819586024056369.doc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并監督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標準規范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規章;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統計、不動產權籍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標準規范;擬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
(二)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
(三)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四)負責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提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建議。
(五)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
(六)組織開展土地權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產權權利體系的建議。
(七)擬訂全國性土地調查方案,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條件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全國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八)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各級不動產權籍數據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定期匯總統計土地利用變化結果。
(九)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24名。其中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1名,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1名,副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2名,處長6名,副處長3名,其他工作人員11名。
三、內設機構
司(不動產登記局)共設6個處,分別是:
(一)綜合處
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司(不動產登記局)內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指導監督海洋部門開展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發證的具體事務;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登記處
擬訂不動產登記及相關工作辦法、規定;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權屬處
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和完善土地產權權利制度的政策建議。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四)權籍信息處
擬訂不動產權籍調查辦法和標準規范;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五)調查處
制定土地調查標準規范和辦法;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等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土地利用狀況及變化結果;組織各級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指導地方土地調查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六)監測與統計處
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國家年度土地遙感監測并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組織實施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擬訂土地統計辦法和標準規范,負責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及變更情況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