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2014〕第3號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行)》已經201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4年12月29日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章 土地規劃與計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土地利用實行規劃管理和計劃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城鄉規劃。
第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全市產業發展布局、城鄉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類各業土地利用活動,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類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第二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目標任務,在上級規劃確定的主要控制指標內,合理安排本級各類各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生態環境建設等方面的需要,安排項目用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優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礦產、環境保護、旅游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第八條 規劃布局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安排在重點發展區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有條件建設區布局應當充分考慮土地整治潛力。
第九條 中心城區用地布局應當將生態建設與耕地保護有機統一。城鎮與城鎮之間宜保留連片農用地、水面、山體森林等綠色空間。
第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劃定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確定土地整治重點區域,因地制宜引導園地、林地向條件適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落實基本農田地塊,劃定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安排土地整治項目。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比例尺按照下列要求確定:
(一)市域范圍為1:100000;
(二)中心城區范圍為1:10000—1:50000;
(三)縣域范圍為1:50000;
(四)鄉(鎮)區域范圍為1:10000。
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應當疊加城鄉規劃路網,做到參照清晰、定位準確。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對規劃進行修編:
(一)宏觀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
(二)行政區劃進行調整的;
(三)現行規劃主要控制指標已經完成、目標已經實現,仍無法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第三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可以建設直接為基本農田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農田防護林及其他農業設施,不得安排城鎮村建設用地和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其他非農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建設區內的土地,可以通過布局調整或者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方式轉為建設用地。通過布局調整方式轉為建設用地的,相應核減允許建設區用地規模。
第十七條 用地預審、征地報批、土地整治、設施農用地等土地利用事項,應當事先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審查時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用紅線標注地塊位置、范圍,并注明現狀地類和面積等內容。
第十八條 已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不減少的原則對規劃進行局部修改。
按照前款規定對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聽證并論證。
第四節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在用地報批前,以及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必須具有用地預審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三)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四)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二十一條 下列項目禁止占用耕地:
(一)機動車交易市場、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業設施項目;
(二)大型游樂設施、主題公園(影視城)、仿古城項目;
(三)低密度或者大套型住宅項目(指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低于1.0或者平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四)賽車場項目;
(五)公墓項目;
(六)機動車訓練場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主干道路項目,除城市總體規劃中有專項說明外,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不得超過70米。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預審層級與項目審批層級相對應。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請用地預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申請報告;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函;
(四)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由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五)獨立選址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六)涉及局部修改規劃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提供修改方案及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七)規劃選址意見書和規劃選址紅線圖;
(八)上述材料及相關圖件等電子報盤。
第二十五條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應當申請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認定。申請認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允許壓覆礦產資源申請;
(二)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并附專家審查意見;
(三)被壓覆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意見或者補充協議。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未壓覆礦產資源的,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出具未壓覆礦產資源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和未查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礦業權人簽訂協議書,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出具壓覆證明。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和查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相關礦業權人簽訂協議書,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后,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當對危險性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根據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和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分為三級。一級和二級評估報告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和備案,三級評估報告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和備案。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不在易發區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涉及修改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當日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或者轉報。確定受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審意見;不能出具的,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五節 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計劃由國家、省分年度逐級下達。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按照項目進行分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下達指標數統籌決定。
本市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項目用地。
第三十一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工業項目申請用地計劃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用地規模預核定,取得預核定意見。未取得預核定意見的,其投資協議不得涉及土地供應內容。
申報用地規模預核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產品應用范圍、工藝流程、市場分析、投入、產出、預期稅收和就業等;
(二)規劃總平面布置圖、效果圖及建設時序;
(三)有關部門并聯審批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申請用地計劃應當根據項目類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用地規模預核定意見;
(二)以衛片為底圖的項目位置圖;
(三)以城鄉規劃圖為底圖的項目位置圖;
(四)疊加城鄉規劃路網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五)水、電、路、氣、消防等配套情況說明;
(六)地塊現場照片及周邊建設情況;
(七)土地供應初步方案;
(八)按照行業特殊要求另行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區內工業項目申請用地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于150萬元/畝;
(二)預期年稅收原則上不低于10萬元/畝;
(三)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用地比例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四)廠房按照多層建設。因生產工藝特殊要求需要建設單層廠房的,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五)綠地率小于10%。因項目特殊要求需要大于10%的,應當予以說明。
投資總額低于一億元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安排用地,推薦使用標準廠房。
第三十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部門申報納入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立項進行管理,使用國家和省統一掌握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三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指令性計劃,完成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第三十七條 集體土地征收應當遵循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保障農民權益、占補平衡的原則。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用地計劃后,方可申請征收報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可以同時報批。
第三十八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依法報國務院審批:
(一)基本農田;
(二)耕地超過35公頃(525畝);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1050畝);
(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五)國務院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用地;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
征收前款范圍以外的集體土地,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分級審批。
第三十九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報批按省廳規定實行批次報批。
征收集體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以及可以按照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作為申請征地單位,按照本規定準備征地報批材料。
第四十條 申請征地時,申請征地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及電子報盤: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征地預存款繳納憑證;
(四)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于項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農田、項目是否動工以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情況的說明;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說明;
(六)征地告知確認證明;
(七)工程平面布置圖(不含公路、鐵路、水利等線性工程項目);
(八)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九)涉及林(園)地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林業管理部門的使用林(園)地審核同意書或者市、縣區林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出具審核同意證明;
(十)涉及城鎮蔬菜基地的,應當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同意書;
(十一)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含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勘測定界圖、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或者備案表。
第四十一條 申請征地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及電子報盤:
(一)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建設項目用地安排表或者縣區人民政府項目用地安排證明;
(二)關于項目建設用地的審查報告;
(三)一書三方案;
(四)已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補充耕地驗收批文;
(五)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用地位置,比例尺為1:10000);
(六)局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七)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告知書;
(八)征地補償聽證會議紀要或者有關當事人不要求聽證證明;
(九)信訪和違法用地處理結果說明。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還需組織以下報批材料:
(一)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相關材料;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是否壓覆礦產資源認定書;
(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登記表。
第四十二條 勘測定界機構進行征收土地勘測定界,應當做到位置、界線、面積、地類、權屬準確。勘測定界成果使用西安80大地坐標系,土地分類使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07),并與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核對。
第四十三條 征地預存款包括征地報批稅費和征地補償費。各縣區應設立征地拆遷專戶。
征地報批稅費包括征地管理費、水利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征地補償費包括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用和青苗補償費。
第四十四條 征地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張貼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告知書。建設用地批復下達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對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并會同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對安置對象和參保人員進行確認。
第四十五條 征收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占一補一、先補后占”的原則補充耕地,實現占補平衡。無力自行補充耕地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委托開墾。
第四十六條 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該區域內征地申請:
(一)違法用地未予糾正的;
(二)國土資源信訪案件未有效處理的;
(三)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的。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四十七條 各類建設宜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鼓勵利用低丘緩坡地、未利用地進行建設。建設占用耕地應當及時補充同等質量和數量的耕地。
城鄉規劃建設用地應當避讓基本農田。
第四十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定,并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注位置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基本農田位置、界線、地類、面積、權屬應當在比例尺為1:10000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清晰,做到圖、表、冊與實地一致。
第五十條 基本農田邊界應當設置明顯標識,顯著拐點處應當埋設界樁。鐵路、公路沿線和城鎮、村莊周邊等位置應當設立標志牌。
界樁和標志牌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標準制作。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鄉(鎮)、村(居)每五年應當逐級簽訂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同時應當在農戶社保銀行存折上標注“基本農田五不準”。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一節 劃 撥
第五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劃撥用地目錄。
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軍事用地,特殊用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繳納劃撥土地權益價款。劃撥土地權益價款按照土地報批及征收成本執行。劃撥土地權益價款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用地單位繳納劃撥土地權益價款后,方可頒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并登記發證。
第五十四條 申請劃撥用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劃撥土地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立項批準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勘測定界圖;
(七)使用存量土地的,應當提供原土地權屬證明材料。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提供征地批準文件、征地補償公告及公告無異議回執;
(八)劃撥用地協議。
第五十五條 劃撥土地供應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劃撥土地供應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五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節 出 讓
第五十七條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中商業用地包括商業辦公、金融、服務業、加油加氣站、汽車4S店等。
前款所列項目以外的其他土地在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涉及國有企業、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處置同意批復意見。
第五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用地50年;
(三)商業、旅游、娛樂等用地40年。
第五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進行價格評估,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評估機構應當從評估機構庫中搖號確定,評估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六十條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達成土地出讓意向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出讓方案在相關媒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出讓結果應當在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按照規定方式公布。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結果應當在成交后10日內按照規定方式公布。
第六十一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面積超過50畝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提供開放式道路。
第六十二條 商業用地出讓,應當在出讓文件中明確自行持有和對外銷售的比例。違約對外銷售的,應當按照所在區域商業用地最高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六十三條 出讓的商業辦公用地不得建設公寓式辦公用房。
第六十四條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按照基準地價執行,且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
第六十五條 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的工業項目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3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經營性用地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4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
受讓人應當將工程建設進度逐月報送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
鼓勵工業用地增加投資,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筑面積免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節 劃撥補辦出讓
第六十六條 鼓勵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不得改變使用權人,不得改變利用現狀,不得改變批準用途。
納入舊城改造規劃范圍內的劃撥用地,不得補辦出讓手續。
第六十七條 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應當按照擬出讓時土地評估價格的70%繳納。
第六十八條 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讓土地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
(六)宗地測繪圖;
(七)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
第六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按照該房屋座落地住宅用地基準地價修正為標定地價的10%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類型變更登記為出讓。
第七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證載用途不一致的,具體用途以規劃管理部門認定意見為準。
第四節 規劃調整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七十一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規劃調整的,應當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七十二條 因規劃調整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容積率調整的:增加的建筑面積乘以新規劃條件下評估的樓面地價;
(二)用途調整的:單位面積新舊用途評估地價差額乘以用途調整涉及的土地面積。
地價評估時點為規劃調整批準時間。
第七十三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因規劃調整單體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如果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為獎勵建筑面積的,其增加的100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積,出讓金額按照新規劃條件下評估樓面地價的40%繳納。
第七十四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已出讓土地的容積率調整最高幅度不得超過原規劃條件設定容積率的40%。超過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新出讓方案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五條 因規劃調整辦理補繳出讓金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劃設計條件調整補繳出讓金聯系函;
(二)出讓土地申請書;
(三)法人資格有效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七)規劃調整審批表;
(八)原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九)新舊規劃設計文件;
(十)宗地測繪圖。
第七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合法權屬證明的存量商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的,鼓勵土地使用權人經批準后自行改造升級,建設商業、服務業項目(不含商品住宅),其規劃調整不受本規定第七十四條限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環保要求;
(三)未納入土地收購儲備范圍;
(四)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
前款情形原屬于出讓用地的,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補繳出讓金;原屬于劃撥用地的,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補辦出讓手續后,再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補繳出讓金。
第五節 招標拍賣掛牌
第七十七條 經營性用地一般以網上掛牌方式出讓。
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廣泛推介土地,擴大土地供應信息公知范圍,提高土地價值。
第七十八條 中心城區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在本市統一的土地礦產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第七十九條 出讓土地應當權屬清晰,場地平整,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符合凈地供應要求。
第八十條 規劃管理部門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聯系函制度。
永州市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試 行)
不分頁顯示 總共4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