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批復
1988年3月21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你院對處理成都市李德成訴鄧崇勛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李德成于1974年經人介紹,與鄧崇勛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李以400元價款,購買了鄧崇勛以及其母蔣芳淑、妹妹鄧洪民共有房屋兩間。李德成交付房款時,鄧崇勛出具了由本人簽字和蓋有其母私章的收據,隨即李也搬進該房居住,并修建了廚房。1975年蔣芳淑與鄧洪民一同由京返蓉,未提出異議。1980年鄧崇勛曾要李德成與另一買房人彭謙惠一道去房管部門辦理稅契過戶手續。1985年因政府征用此宅,鄧反悔,李才訴至法院。根據我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的規定和本案具體情況,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此房屋買賣關系應為有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