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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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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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海預字〔2014〕523號
來源:國家海洋局 發布時間:2014-08-27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國家海洋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海洋數值預報業務管理,提升海洋數值預報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我局組織制定了《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
2014年8月21日
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海洋數值預報系統的業務化應用管理,不斷提高海洋數值預報業務水平,依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和《海洋預報業務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各級海洋預報機構在業務化海洋預報工作中應用新的數值預報系統應當遵守本辦法。其中業務化海洋預報工作是指各級海洋預報機構為履行自身職責,采用成熟的技術方法和業務流程,穩定持續開展的海洋預報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的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工作,受理國家級海洋預報機構的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申請。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海區的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工作,受理所轄海區內各海洋預報機構的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申請。
沿海省級(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預報機構的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開展日常管理。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預報減災司負責建立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評審專家庫,專家庫主要由業務化預報、數值模式研發、數值計算、計算機應用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海洋主管部門對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應用工作進行審查時,應當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選定的專家不得與系統開發單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專家應當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業務運行單位為承擔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工作的海洋預報機構。
本辦法所指的系統開發單位為依法確認的海洋數值預報系統研發單位,通常為海洋科研院所、高校和具備研發能力的海洋預報機構等。
第三章 業務化試運行
第六條 計劃投入業務化應用的海洋數值預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必須先開展業務化試運行,通過系統性能測試評估。業務化試運行申請由系統開發單位向業務運行單位提出。
第七條 申請業務化試運行的系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預報初始場、邊界條件和實況觀測場獲取來源穩定,質量可靠,時效性和精度均達到業務化運行的要求;
(2)與業務運行單位現有的數據輸入端和產品輸出端可以有效銜接;
(3)具備質量控制及檢驗模塊,可選取特征統計量、特定變量和參數對系統主要預報要素的預報準確度進行客觀評價;
(4)運行條件不超出業務運行單位能夠提供的軟硬件環境。
第八條 在申請開展業務化試運行時,系統開發單位應當一并提交系統研制技術報告和后報性能評估報告。
后報性能評估報告應利用歷史觀測數據和再分析數據對系統進行連續運算不少于3個月的檢驗,針對風暴潮、巨浪、海冰、海嘯等要素選取重要海洋災害歷史過程開展典型個例檢驗。
第九條 業務運行單位根據系統研制技術報告和后報性能評估報告,結合自身需求,提出是否同意在本單位開展業務化試運行工作的意見,并向所屬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系統正式投入業務化試運行前,系統開發單位應當向業務運行單位提供系統的用戶手冊、產品規范和模板等相關技術文檔,并會同業務運行單位制定試運行和測試評估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業務運行單位為系統業務化試運行提供所需的基本軟硬件環境,承擔系統的具體運行工作,并對預報系統的完整性、穩定性、準確性、計算性能、預報檢驗及運行監控等技術指標和實用功能進行測試評估,必要時可以進行第三方機構評估。
系統開發單位負責將新建系統和相關應用軟件移植到業務化環境中,并指派專人協助業務運行單位開展系統測試工作。
第十二條 業務化試運行期間,業務運行單位應當詳細記錄系統運行中的各類偶發意外和運行錯誤事件,重點對預報系統的穩定性、時效性等進行測試評估,并開展預報產品準確性日常檢驗和統計分析。
系統開發單位應根據測試評估意見和業務運行單位要求對系統加以改進,確保業務化試運行能夠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 新建系統的業務化試運行應當至少持續穩定一年以上。
第四章 業務化運行申請與審查
第十四條 業務化試運行結束后,業務運行單位會同系統開發單位,根據管理權限向海洋主管部門提交業務化運行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參見附件):
(1)業務化運行申請表;
(2)預報系統后報性能評估報告;
(3)預報系統測試和業務化試運行評估報告;
(4)預報系統研發技術報告和用戶手冊;
(5)產品規范和模板。
第十五條 申請投入業務化運行的預報系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預報產品符合業務運行單位的職責定位和業務發展規劃,對業務運行單位的預報服務水平有直接的提升作用;
(2)預報準確性、計算時效等指標均能滿足業務運行要求,與已有業務化預報系統相比具有一定先進性;
(3)預報系統在試運行期間建立了較為成熟的業務流程,運行穩定可靠,故障率低于1%(故障次數/運行次數,硬件故障除外)。
第十六條 海洋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從系統業務化應用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議并開展現場測試。
評審專家組應綜合申請材料和現場測試結果,對系統進行全面評估,重點考查其完整性、準確性、穩定性、時效性、自動化和可視化程度等,最終得出該系統是否達到業務化標準的明確意見。如果該系統未能達到業務化運行標準,專家評審組應當給出修改建議。
第十七條 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同時征求業務運行單位及其所屬的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對系統是否滿足業務化運行要求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審查通過的系統可以正式移交業務運行單位;審查未通過的系統,由業務運行單位確定延長試運行時間或者退回系統開發單位。
第五章 業務化運行與系統升級
第十九條 系統開發單位在系統業務化運行期間,應當承擔培訓和技術支持責任,對業務運行單位進行系統運行和維護的全面培訓,并指定研發人員作為技術聯系人提供2-3年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業務運行單位負責系統的日常業務化運行和維護,監視系統運行狀態文件和有關變量參數,實時記錄系統數據輸入/輸出、模式運行關鍵變量、預報產品制作和發布等環節中出現的各種異常、故障和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業務化運行期間,業務運行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系統的預報性能檢驗評估工作,形成年度檢驗評估報告提交原審查部門和本級海洋主管部門。
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已經投入業務化運行的系統開展集中評估,對評估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業務化海洋數值預報系統的改進升級,應遵循版本發展的方式,明確標示版本號。對于同一模式進行重要改進升級,須將有關情況報送原審查部門備案,并微調版本號。
第二十三條 業務運行單位應當將系統業務化應用審查中產生的各類文檔材料原件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投入業務化運行的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應當遵照本辦法第五章有關規定做好業務化運行、定期檢驗評估和改進升級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正在進行業務化試運行的數值預報系統應當遵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有關規定做好業務化試運行、改進和檢驗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申請表
2.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申請需提交的文檔材料
附件:1.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申請表.doc
http://www.soa.gov.cn/zwgk/gjhyjwj/ybjz_254/201504/P020150424358256607258.doc
附件:2.海洋數值預報系統業務化運行申請需提交的文檔材料.doc
http://www.soa.gov.cn/zwgk/gjhyjwj/ybjz_254/201504/P020150424358256665221.doc